特种设备的设计使用年限由设计单位或制造单位提出,设备出厂时在使用说明书中明确,但并非设备实际能够使用的年限,不应当作为强制报废的条件。
由于每台特种设备使用工况和环境差异较大,维护保养的情况也不同,有的特种设备虽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但仍保持良好安全运行状态。因此,按照节约发展的原则,对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但没有达到应当报废条件(本条第一款)。使用单位希望而且也认为可以继续使用的,需要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申请和通过检验或者评估,确定是否可以继续使用。
对于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原制造单位不再承担相应安全责任,而是由提出需要继续使用的单位和对其进行检验、安全评估的机构,或者修理、改造单位承担相应安全责任。
对于允许继续使用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管理,采取增加维护保养的频次和项目、缩短检验和检测的周期、增加检验和检测的项目等措施,确保特种设备使用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