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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处罚案例(5.16)丨市场监督

   日期:2025-11-06 05:02:18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评论:0    
药品处罚案例(5.16)丨市场监督

药品处罚案例(5.16)丨市场监督

药品处罚案例(5.16)丨市场监督

药品处罚案例(5.16)丨市场监督

一、温瓯市监处罚〔2024〕589号:
1)违法情形:
1. 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中药饮片地榆、铁树叶未查验供货方资质及建立台账。
2. 未留存处方药处方:阿奇霉素分散片销售后未按规定留存处方。
3. 未明码标价:部分药品未公示价格,违法销售额1046元。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六条(进货查验)、第五十三条(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处方留存)、《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明码标价)。
3)处罚结果:
- 对进货查验和处方留存问题给予警告;
- 没收未明码标价违法所得1046元,罚款2500元,合计罚没3546元。
4)裁量理由: 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属一般情节,按《行政处罚法》过罚相当原则处理。

二、舟新市监处罚〔2024〕141号:
1)违法情形: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无中文标签的“白*牌晕车药”,货值金额200元,销售额50元,违法所得50元。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无证经营)、第九十八条(进口药品无批准证明文件)。
3)处罚结果:
- 没收剩余药品9粒;
- 没收违法所得50元,罚款12000元,合计罚没12050元。
4)裁量理由:当事人配合调查,依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从轻减轻处罚。

三、温龙市监处罚〔2024〕695号:
1)违法情形:诊所使用过期药品(螺内酯片1瓶、盐酸赛庚啶片10瓶),货值金额113.5元,无证据证明过期后销售。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劣药定义)、第一百一十七条(销售劣药处罚)。
3)处罚结果:
- 没收过期药品;
- 罚款20000元。
4)裁量理由:当事人配合调查且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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