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准入资质管控:
1)经营企业需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或《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企业无经营许可证时仅可销售自有产品,且不得超许可范围经营;
2)网店须在显著位置公示上述许可证,符合《电子商务法》亮证要求。
二、经营行为红线:
1)严格落实兽用处方药 “凭方销售” 制度(依据《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
2)严禁拆零销售兽药原料药、向非生产企业 / 个人销售原料药;
3)不得篡改兽药标签 / 说明书、发布虚假宣传或夸大疗效信息。
1)经营企业需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或《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企业无经营许可证时仅可销售自有产品,且不得超许可范围经营;
2)网店须在显著位置公示上述许可证,符合《电子商务法》亮证要求。
二、经营行为红线:
1)严格落实兽用处方药 “凭方销售” 制度(依据《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
2)严禁拆零销售兽药原料药、向非生产企业 / 个人销售原料药;
3)不得篡改兽药标签 / 说明书、发布虚假宣传或夸大疗效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