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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27日,兰陵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称兰陵县车辋镇某村南山上的一个加工厂加工死因不明的鸭尸体,臭味熏天。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调查,发现当事人所在厂区有大量待加工的死因不明的鸭尸体,后经现场称重共计3511公斤。此外,现场有加工炼油的设备、油罐,经询问当事人该加工厂主营鸭尸体炼油,所加工的鸭子是从外地购进,没有经过检疫。执法人员请示领导经批准后当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证据登记保存通知书,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并在笔录签字确认。现场执法拍照、全程录像取证。
处理结果:当事人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之规定,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之规定,对当事人做出没收3511公斤死因不明的鸭尸体并交临沂中节环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进行无害化处理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指导意义:
随意加工死因不明动物,会增加动物疫病传播风险。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七条,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从事动物、动物产品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不得在途中擅自弃置和处理有关动物和动物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加工、随意弃置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实践中,一些地方加工死因不明动物的现象时有发生,因加工点往往位于偏僻的山脚处或村外,农业农村部门很难发现,需要借助群众举报线索,加大打击加工死因不明动物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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