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包括:大龄失业人员(城镇户籍女40岁以上、男50岁以上)、零就业家庭(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城镇居民家庭)、符合条件的残疾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因失去土地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县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军人配偶、烈属、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及刑满释放的“三无人员”(无家可归、无业可就、无亲可投)等11类人员。以上人员名下不能有工商营业执照或公司股东及成员。
二、符合条件的11类就业困难人员到户籍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所需材料: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户口首页本人页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必须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再签订人社部门的劳动合同备案。
三、企业经办人到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进行申报需提供:企业法人证书、企业开户许可及银行账号、劳动用工合同、就业困难人员本人身份证正反面、户口首页本人页、《就业创业证》、保险缴费凭证或票据,以上需提供一式三份复印件。
四、就业服务中心审核公示,发放企业承担部分保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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