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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违不罚清单中「说明进货来源」的判定

   日期:2025-11-04 06:19:56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评论:0    
首违不罚清单中「说明进货来源」的判定

首违不罚清单中「说明进货来源」的判定

首违不罚清单中「说明进货来源」的判定

1. 基层执法争议:基层市场监管所在处理农产品抽检不合格案件时出现分歧。被抽检当事人进货查验履行到位,但供货商无法提供上一级供货商资质、进货台账记录等信息,仅在询问笔录中口述进货来源,无证据证明。基层所执法人员认为供货商未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打算处罚;局里审核机构认为其符合首违不罚条件,应免于处罚 。

2. 总局答复要点
- “如实说明产品来源”的条件:当事人必须履行《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等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留存真实有效且能明确指向上游供货商的相关凭证,才满足如实说明产品来源的要求 。
- 规定起草目的:“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旨在实现食用农产品追溯。经营者留存真实进货票据,有助于增强市场监管在农产品追溯方面的督促作用,推动农业种养殖环节合格率提升 。
- 进货来源真实性认定:仅依据相对人口供提及进货来源,没有其他证据验证真实性的,不能认定其如实说明产品来源,除非口供中提到的销售单位认可 。
- 对审核机构的提醒:若上游未认可口供内容,审核机构仍认定相对人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属于对总局文件理解偏差,操作把控过松,可能引发食用农产品销售管理混乱、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产品无法追溯等问题。执法时应严格依据总局明确的免责条件,逐一提供证据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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