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中,规定了货物和服务的最低价格分占比,在具体采购中,两类项目采购的价格分占比上限通常是多少?是否有相关制度支撑?
答:87号令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了采用综合评分法,货物和服务采购中价格分占比的下限,即货物项目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不得低于10%。《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四条明确,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至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至30%。
在实际操作中,价格分占比的上限通常根据具体项目的特点和需求来设定,没有统一的强制性规定。然而,为了确保价格竞争的合理性和采购项目的质量,一般会参考一些常见的做法和地方政策。
问:供应商提供的“无重大违法记录”和“不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资格条件及证明材料,是否可以只通过供应商承诺函的方式进行认定?
答: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 “无重大违法记录”可通过信用承诺函的方式进行认定。“不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属于信用信息记录,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信用中国和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确认。根据现行政策,多地已推行 “承诺+信用管理”机制,允许供应商以书面承诺函替代部分证明材料(如财务状况、纳税记录、无重大违法记录等法定资格条件),中标(成交)后再提交相关材料核验。例如,湖北省、江西省、河南省等地明确规定,供应商在资格审查环节提交承诺函即可,无需当场提供 “无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文件,但需对承诺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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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87号令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了采用综合评分法,货物和服务采购中价格分占比的下限,即货物项目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不得低于10%。《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四条明确,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至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至30%。
在实际操作中,价格分占比的上限通常根据具体项目的特点和需求来设定,没有统一的强制性规定。然而,为了确保价格竞争的合理性和采购项目的质量,一般会参考一些常见的做法和地方政策。
问:供应商提供的“无重大违法记录”和“不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资格条件及证明材料,是否可以只通过供应商承诺函的方式进行认定?
答: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 “无重大违法记录”可通过信用承诺函的方式进行认定。“不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属于信用信息记录,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信用中国和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确认。根据现行政策,多地已推行 “承诺+信用管理”机制,允许供应商以书面承诺函替代部分证明材料(如财务状况、纳税记录、无重大违法记录等法定资格条件),中标(成交)后再提交相关材料核验。例如,湖北省、江西省、河南省等地明确规定,供应商在资格审查环节提交承诺函即可,无需当场提供 “无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文件,但需对承诺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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