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7. A公司系国有大型建筑企业,B公司系民营小微混凝土企业。2021年,双方签订《材料购销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采购混凝土,货款支付方式为:“A公司参考工程进度款回款情况,同比例支付B公司材料款。若发生因业主没有及时支付A公司工程进度款的情形,B公司应在确保工程进度的前提下,自行解决资金困难。”合同签订后,B公司按约定进行供货。双方经结算累计供货金额为人民币12714556元,A公司向B公司支付货款共计8500000元,尚欠5214556元。因A公司仍未付款,B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A公司支付相应货款及违约金。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A公司可以根据合同约定,以业主没有支付相应的工程进度款为由,提出正当抗辩,拒绝支付剩余的货款
B. 两公司关于货款支付的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应为有效
C. 两公司关于货款支付方式的约定无效
D. A公司应及时向B公司履行支付剩余货款的义务,并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韩祥波 #法考 #民法 #挑战自己 #挑战自我不放弃
A. A公司可以根据合同约定,以业主没有支付相应的工程进度款为由,提出正当抗辩,拒绝支付剩余的货款
B. 两公司关于货款支付的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应为有效
C. 两公司关于货款支付方式的约定无效
D. A公司应及时向B公司履行支付剩余货款的义务,并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韩祥波 #法考 #民法 #挑战自己 #挑战自我不放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