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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政策适用主体

   日期:2025-11-03 14:23:49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评论:0    
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政策适用主体

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政策适用主体

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政策适用主体

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政策适用主体

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政策
适用主体
••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政策规定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
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2]39号)附件4。
••列名生产企业的具体范围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12]39号)附件5。
••生产企业出口实行增值税退(免)税的货物,如果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如果属于购进
出口的货物,退还前一环节对其已征的消费税。
适用条件
••依法办理设立登记、税务信息确认、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生产企业。如果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
企业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也可实行上述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2]39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八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四条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第四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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