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出口管制范围
根据2024年7月31日发布的公告,以下类型的无人机及相关物项未经许可不得出口:
1. 特定无人机的航空发动机:最大持续功率超过16千瓦(kW)的航空发动机。
2. 特定载荷设备:
- 波长范围在780纳米(nm)至30000纳米(nm)之间且瞬时视场角(IFOV)小于2.5毫弧度(mrad)的红外成像设备。
- 作用距离大于5千米(km),且条带模式分辨率优于0.3米(m)或聚束模式分辨率优于0.1米(m)的合成孔径雷达(SAR)。
3. 特定无人机系统:
- 无线电视距传输距离大于50千米(km)的系统。
- 一站控多机能力大于10架的系统。
4. 反无人机系统:
- 干扰范围大于5千米(km)的反无人机电子干扰设备。
- 输出功率大于1.5千瓦(kW)的高功率激光器。
二、出口许可申请要求
出口经营者在出口上述管制范围内的无人机及相关物项时,需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
1. 出口合同或协议:原件或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扫描件。
2. 技术说明或检测报告:对拟出口物项的技术特性进行详细说明。
3. 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明确说明最终用户和用途,确保不用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恐怖主义活动或军事目的。
4. 进口商和最终用户情况介绍:包括进口商和最终用户的基本信息。
5. 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三、出口许可证的颁发与监管
1. 审查与批准:商务部收到申请后,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并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2.许可证件:经审查准予许可的,商务部将颁发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3. 海关监管:出口经营者需向海关出具出口许可证件,海关凭此办理验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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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24年7月31日发布的公告,以下类型的无人机及相关物项未经许可不得出口:
1. 特定无人机的航空发动机:最大持续功率超过16千瓦(kW)的航空发动机。
2. 特定载荷设备:
- 波长范围在780纳米(nm)至30000纳米(nm)之间且瞬时视场角(IFOV)小于2.5毫弧度(mrad)的红外成像设备。
- 作用距离大于5千米(km),且条带模式分辨率优于0.3米(m)或聚束模式分辨率优于0.1米(m)的合成孔径雷达(SAR)。
3. 特定无人机系统:
- 无线电视距传输距离大于50千米(km)的系统。
- 一站控多机能力大于10架的系统。
4. 反无人机系统:
- 干扰范围大于5千米(km)的反无人机电子干扰设备。
- 输出功率大于1.5千瓦(kW)的高功率激光器。
二、出口许可申请要求
出口经营者在出口上述管制范围内的无人机及相关物项时,需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
1. 出口合同或协议:原件或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扫描件。
2. 技术说明或检测报告:对拟出口物项的技术特性进行详细说明。
3. 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明确说明最终用户和用途,确保不用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恐怖主义活动或军事目的。
4. 进口商和最终用户情况介绍:包括进口商和最终用户的基本信息。
5. 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三、出口许可证的颁发与监管
1. 审查与批准:商务部收到申请后,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并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2.许可证件:经审查准予许可的,商务部将颁发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3. 海关监管:出口经营者需向海关出具出口许可证件,海关凭此办理验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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