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信息
武汉一家械企免费在医院投放设备,并协议承诺承担眼科的科研费、学术会议费、宣传费、专家出诊费、交通费等。具体如下:
经查明,当事人委派代表、执行董事万某(出资总额33.99%)全面负责公司日常事务。万某在履职期间,利用当事人委派代表身份,于2022年1月1日以当事人名义与蕲春县人民医院签订《蕲春县人民医院眼视光中心项目合作协议》,免费向蕲春县人民医院投放医疗设备十五台(尼德克电脑验光仪2台,型号AR-1;爱唯视液晶视力表4台;Oculus傲库路思眼表分析仪1台,型号pentacam;tomey多美生物则量仪1台,型号0A-2000;博士伦玻切机1台,型号BL14334;视多星弱视治疗仪2台;海威茨全自动磨片机1台,型号CEP-8800;远视综合验光仪2台;ocuface欧科生物显微镜1台,型号N-117M),以获取县人民医院的经营场地用于医疗设备投放和相关业务开展,并约定合作模式和项目收益分成,安排子公司在县人民医院四楼眼科门诊开展配镜业务。县人民医院提供项目开展所需场地,患者使用医疗设备的检查费、治疗费、挂号费由县人民医院收取,当事人负责承担全部场地改造、运营产生的水电及维护费用。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并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鄂市监法规〔2023〕7号〕之规定,对当事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00.00元。
案例评析
在本案中,当事人与蕲春县人民医院签订《蕲春县人民医院眼视光中心项目合作协议》,约定“合作满十年后,乙方无条件将上述所有设备赠送给甲方”、“七、科室建设:……7.以上活动中,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专家出诊费,交通费等)由乙方承担”。从上述协议内容可以看出,当事人免费投放设备到县医院并承诺承担眼科的科研费、学术会议费、宣传费、专家出诊费、交通费等,目的是为了获取在蕲春县人民医院销售眼镜的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事实上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机会,其行为构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业贿赂行为。
#医药 #医疗器械 #商业贿赂 #医药合规 #医疗设备销售 #医疗设备免费投放
武汉一家械企免费在医院投放设备,并协议承诺承担眼科的科研费、学术会议费、宣传费、专家出诊费、交通费等。具体如下:
经查明,当事人委派代表、执行董事万某(出资总额33.99%)全面负责公司日常事务。万某在履职期间,利用当事人委派代表身份,于2022年1月1日以当事人名义与蕲春县人民医院签订《蕲春县人民医院眼视光中心项目合作协议》,免费向蕲春县人民医院投放医疗设备十五台(尼德克电脑验光仪2台,型号AR-1;爱唯视液晶视力表4台;Oculus傲库路思眼表分析仪1台,型号pentacam;tomey多美生物则量仪1台,型号0A-2000;博士伦玻切机1台,型号BL14334;视多星弱视治疗仪2台;海威茨全自动磨片机1台,型号CEP-8800;远视综合验光仪2台;ocuface欧科生物显微镜1台,型号N-117M),以获取县人民医院的经营场地用于医疗设备投放和相关业务开展,并约定合作模式和项目收益分成,安排子公司在县人民医院四楼眼科门诊开展配镜业务。县人民医院提供项目开展所需场地,患者使用医疗设备的检查费、治疗费、挂号费由县人民医院收取,当事人负责承担全部场地改造、运营产生的水电及维护费用。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并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鄂市监法规〔2023〕7号〕之规定,对当事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00.00元。
案例评析
在本案中,当事人与蕲春县人民医院签订《蕲春县人民医院眼视光中心项目合作协议》,约定“合作满十年后,乙方无条件将上述所有设备赠送给甲方”、“七、科室建设:……7.以上活动中,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专家出诊费,交通费等)由乙方承担”。从上述协议内容可以看出,当事人免费投放设备到县医院并承诺承担眼科的科研费、学术会议费、宣传费、专家出诊费、交通费等,目的是为了获取在蕲春县人民医院销售眼镜的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事实上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机会,其行为构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业贿赂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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