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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的要点丨电商合规

   日期:2025-11-02 00:48:29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评论:0    
商标侵权的要点丨电商合规

商标侵权的要点丨电商合规

商标侵权的要点丨电商合规

商标侵权的要点丨电商合规

来源:上海杨浦法院,作者:程倩,对其文章《企业必读!常见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之商标权篇丨研思一刻》的总结:

一、常见侵害商标权纠纷情形
(一)侵害商品商标
商品商标是商品生产者在其商品上使用的标识,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或销售侵权商品均可能构成侵权。
案例:某淘宝店铺在销售的鞋子名称、鞋盒及鞋身使用与某知名艺人潮牌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并在商品名称中使用艺人姓名。法院认定,被告行为属于商标性使用,易导致消费者混淆,构成侵权,判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

(二)侵害服务商标
服务商标用于区分不同经营者的服务(如餐饮、酒店、文娱等),在相同服务上使用近似商标或在类似服务上使用相同/近似商标并易导致混淆的,构成侵权。
案例:原告在第43类“餐厅服务”上享有注册商标,被告在实体店铺店招及网络店铺名称中使用近似标识,主张其经营熟肉制品销售(第29类商品)。法院认定,被告经营模式为“现做现卖”,属于“餐厅服务”范畴,使用近似标识易引发混淆,构成侵权,判决赔偿6万元。

(三)侵害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集体商标用于表明组织成员资格,证明商标用于证明商品/服务的原产地、品质等特定属性(如地理标志)。正当使用地理标志需证明商品产自核定地域,否则可能侵权。
案例:原告享有“阳山水蜜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告在拼多多店铺销售桃子时使用“阳山”字样。法院认定,被告能证明部分时间段桃子产自阳山镇的,属于正当使用;但无证据证明其他时间段产地的,使用“正宗无锡七彩阳山水蜜桃”易引发混淆,构成侵权,判决赔偿2万余元。

二、侵害商标权纠纷审理思路
法院审查侵权的核心路径为:判断使用行为性质→商标与商品/服务比对→认定是否混淆,具体要点如下:

(一)行为性质认定
- 商标性使用:将标识用于商品、包装、广告等商业活动,起到识别来源作用的,属于商标性使用,可能构成侵权。
- 合理使用:若仅为说明商品名称、产地、原料等必要信息(描述性使用),或指示商品来源、用途(指示性使用),且符合“善意合理、范围必要、无混淆”条件,则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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