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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器械企业之第5类和第10类商标,药品/医用制剂 和 医疗器械/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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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5类商标:药品与医用制剂的核心类别
适用产品包括:
- 药品(如抗生素、止痛药、疫苗)
- 医用卫生制剂(如消毒液、伤口敷料)
- 医用营养品、婴儿食品
- 医用诊断试剂、试纸、抗原检测盒等
注册原因:
1. 产品属性决定:医药器械企业往往不仅生产设备,还涉及“国药准字”药品或“械字号”医用制剂(如创可贴、检测试剂),这些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归属于第5类。
2. 品牌统一性:企业若在同一品牌下推出药品与器械,必须跨类注册,确保品牌在不同产品线上的统一保护。
3. 防止抢注与混淆:第5类是高热度类别,提前注册可防止他人抢注相似商标,造成市场混淆或品牌稀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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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10类商标:医疗器械的核心类别
适用产品包括:
- 医疗仪器(如血糖仪、超声设备)
- 外科、牙科、兽医用器械
- 假肢、假体、矫形用品
- 医疗用辅助器具(如拐杖、助行器)
注册原因:
1. 核心产品保护:医疗器械是医药器械企业的“主战场”,第10类是其最直接、最核心的商标注册类别。
2. 法规与市场准入要求:虽然商标注册不等同于产品注册(如NMPA注册),但在产品上市、招投标、医院采购中,拥有注册商标是品牌合规和市场信任的重要基础。
3. 国际扩展需求:通过马德里体系等进行国际注册时,第10类是医疗器械进入欧盟、美国等市场的基础类别之一。
战略建议:医药器械企业应将第5类和第10类作为“核心类别”同步注册,再结合第35类(销售服务)、第42类(研发服务)等进行扩展保护,构建品牌护城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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