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7月24日,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供销合作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5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设置总则、组织体系、服务机制、资产管理、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等七章三十五条内容,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继四川省和重庆市之后的第三个省级供销合作社条例,也是我国第一部少数民族自治区供销合作社条例。《条例》的颁布,对于支持我区供销合作社为农牧服务工作、保护供销合作社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为供销合作社在服务我区乡村全面振兴发挥独特优势作用提供了法律依据。《条例》进一步明确了供销合作社的服务宗旨、地位作用和职责任务,为推动全区供销合作社持续打造服务农牧民生产生活和促进现代农牧业发展的综合平台,当好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牧民群众的桥梁纽带,办好“两件大事”和推进农牧业农村牧区现代化奠定坚实的基础。
《条例》从组织体系、服务机制、资产管理等方面规范了我区供销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理顺了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对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构建农牧业生产生活资料保供稳价机制,承担化肥、饲草料、边销茶等重要商品储备任务,供销合作社的财产权益保护,结合自身财力支持供销合作社事业发展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条例》的出台,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6〕6号)精神的具体举措,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及全国供销总社改革部署的现实需要,在我区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必将在法治轨道上为我区供销合作事业高质量发展发挥重要的推动作用。
《条例》设置总则、组织体系、服务机制、资产管理、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等七章三十五条内容,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继四川省和重庆市之后的第三个省级供销合作社条例,也是我国第一部少数民族自治区供销合作社条例。《条例》的颁布,对于支持我区供销合作社为农牧服务工作、保护供销合作社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为供销合作社在服务我区乡村全面振兴发挥独特优势作用提供了法律依据。《条例》进一步明确了供销合作社的服务宗旨、地位作用和职责任务,为推动全区供销合作社持续打造服务农牧民生产生活和促进现代农牧业发展的综合平台,当好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牧民群众的桥梁纽带,办好“两件大事”和推进农牧业农村牧区现代化奠定坚实的基础。
《条例》从组织体系、服务机制、资产管理等方面规范了我区供销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理顺了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对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构建农牧业生产生活资料保供稳价机制,承担化肥、饲草料、边销茶等重要商品储备任务,供销合作社的财产权益保护,结合自身财力支持供销合作社事业发展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条例》的出台,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6〕6号)精神的具体举措,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及全国供销总社改革部署的现实需要,在我区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必将在法治轨道上为我区供销合作事业高质量发展发挥重要的推动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