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必须强制招投标项目,俗称强招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具体的必须招投标项目的内容,又由《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及《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详细规定。
曾经《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现已废止)规定了商品房住宅项目、科技教育项目的强制招投标属性,则对于商品房住宅工程和学校、教育项目类的工程,如果未经招投标订立合同的,相关合同无效。
但是现行规范性法文件下,前述项目如不涉及国有资金、公共安全或公共利益,一般并非属于强招项目,未招投标订立的合同并非无效;但是这不代表建设单位不可组织招投标程序。如建设单位另行组织了招投标程序的,其同样应当受到招投标法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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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具体的必须招投标项目的内容,又由《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及《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详细规定。
曾经《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现已废止)规定了商品房住宅项目、科技教育项目的强制招投标属性,则对于商品房住宅工程和学校、教育项目类的工程,如果未经招投标订立合同的,相关合同无效。
但是现行规范性法文件下,前述项目如不涉及国有资金、公共安全或公共利益,一般并非属于强招项目,未招投标订立的合同并非无效;但是这不代表建设单位不可组织招投标程序。如建设单位另行组织了招投标程序的,其同样应当受到招投标法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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