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介绍】
本案原案情比较复杂:某钢铁厂向各客户、代理商发布出厂价格,某电子公司组建信息采集团队,向采集对象获取价格并提供市场行情分析服务,最后编制、发布各类钢材价格指数。后来钢铁厂和电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合作出现分歧后终止协议,电子公司仍保持发布相应价格数据。
【裁判理由】
原文论述很严密,值得一看:
1.原始数据和数据产品的界限要予以区分,在保护数据安全的同时要促进数据流通:①案涉钢铁交易市场是竞争较为充分的市场,价格公开;②最终成交价格、代理商价格不同于出厂价格,原厂并未直接参与前者的产生和发布过程;③电子数据公司编制价格指数,已获得相应行政许可,属于合法行为。
2.本案中采集加工的数据不构成商业秘密:①钢铁交易价格本身系市场透明信息,公开渠道可以获悉;②厂家在代理商群内发布价格也未作保密措施;③无论厂家与电子数据公司间是否具有协议基础,数据加工均是合法行为。
3.本案中采集加工数据不构成侵权行为,因为没有造成损害结果。
【拓展】
第47批指导性案例大致分享完了,这一批案例的主题是数据权益的司法保护,都非常典型。262号-264号讲的是企业之间数据采集和使用的边界,265号、266号涉及个人与商家之间的数据采集问题,267是数据权益执行类问题。感兴趣的伙伴还可以读一读以下两篇文章作为拓展:《周加海、喻海松等:最高人民法院第47批指导性案例的理解与参照》、《最高法研究室负责人就数据权益指导性案例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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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原案情比较复杂:某钢铁厂向各客户、代理商发布出厂价格,某电子公司组建信息采集团队,向采集对象获取价格并提供市场行情分析服务,最后编制、发布各类钢材价格指数。后来钢铁厂和电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合作出现分歧后终止协议,电子公司仍保持发布相应价格数据。
【裁判理由】
原文论述很严密,值得一看:
1.原始数据和数据产品的界限要予以区分,在保护数据安全的同时要促进数据流通:①案涉钢铁交易市场是竞争较为充分的市场,价格公开;②最终成交价格、代理商价格不同于出厂价格,原厂并未直接参与前者的产生和发布过程;③电子数据公司编制价格指数,已获得相应行政许可,属于合法行为。
2.本案中采集加工的数据不构成商业秘密:①钢铁交易价格本身系市场透明信息,公开渠道可以获悉;②厂家在代理商群内发布价格也未作保密措施;③无论厂家与电子数据公司间是否具有协议基础,数据加工均是合法行为。
3.本案中采集加工数据不构成侵权行为,因为没有造成损害结果。
【拓展】
第47批指导性案例大致分享完了,这一批案例的主题是数据权益的司法保护,都非常典型。262号-264号讲的是企业之间数据采集和使用的边界,265号、266号涉及个人与商家之间的数据采集问题,267是数据权益执行类问题。感兴趣的伙伴还可以读一读以下两篇文章作为拓展:《周加海、喻海松等:最高人民法院第47批指导性案例的理解与参照》、《最高法研究室负责人就数据权益指导性案例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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