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某项目合同约定: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基准价格以招标控制价为准。田方在招标时指定了配电箱品牌,该品牌配电箱招标控制价是6万元,施工单位中标价为4万。施工单位在采购时,该配电箱厂家报价为22万元,请问施工单位是否可以调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2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显然业主在招标时是不能指定材料品牌的,但实践中业主在招标时指定材料品牌的情形特别常见。承包人也只能按照业主的要求投标,最后发现业主指定材料的价格远远高于市场同类材料的价格。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82条规定:“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如果发包人在履约过程中临时要求承包人按照自己指定的材料进行采购,承包人可以拒绝并按照自己的采购计划购买材料,但如果在签订合同时或在招标投标阶段,双方就已经明确约定采购材料的特定品牌,上述条款应该仍然可以适用。一方面,这种解释更有利于保护承包人的利益,另一方面这种扩大解释也更加符合诚信原则,防止发包人对权利的滥用。#司法鉴定 #笔记灵感 #一级造价师 #造价 #我的日常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2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显然业主在招标时是不能指定材料品牌的,但实践中业主在招标时指定材料品牌的情形特别常见。承包人也只能按照业主的要求投标,最后发现业主指定材料的价格远远高于市场同类材料的价格。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82条规定:“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如果发包人在履约过程中临时要求承包人按照自己指定的材料进行采购,承包人可以拒绝并按照自己的采购计划购买材料,但如果在签订合同时或在招标投标阶段,双方就已经明确约定采购材料的特定品牌,上述条款应该仍然可以适用。一方面,这种解释更有利于保护承包人的利益,另一方面这种扩大解释也更加符合诚信原则,防止发包人对权利的滥用。#司法鉴定 #笔记灵感 #一级造价师 #造价 #我的日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