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天看到大象新闻报道:张先生因在网上出售癌症去世的妻子剩余的两盒止疼药(盐酸羟考酮缓释片、盐酸曲马多缓释片),获款 220 元,被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2000 元。然后这个判决违背了一般公众的认识,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我也不认同该判决。
在社会普遍认知层面,“毒品” 常与鸦片、海洛因、冰毒等成瘾性强、危害巨大的违禁品关联。而此次涉案的盐酸羟考酮、盐酸曲马多虽属国家管制药品,但本质上是临床用于镇痛的处方药,与传统毒品存在显著差异。若涉及羟考酮、曲马多原料,基于其高成瘾性与易被滥用的特性,认定为贩毒的争议相对较小。然而,将成品药品中的成分单独拎出作为毒品认定,实则忽视了药品的合法医疗属性。
从法律条文适用分析,法院判决或援引《刑法》第 347 条 “贩卖少量毒品” 与第 350 条 “向吸毒人员提供管制药品” 的兜底条款。然而,本案存在关键事实不符。
客观上,张先生只出售了两盒药品。
主观上:
其一,张先生出售的药品来源合法,系妻子治疗癌症剩余;
其二,认识买家是在病友互助群;
其三,交易定价仅覆盖药品成本,未体现毒品交易的暴利特征;
其四,对药品有依赖性不等于对方在吸毒,张先生对买方吸毒人员身份不知情。
张先生主观上缺乏贩卖毒品的故意。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刑法原则,张先生的行为既无犯罪故意不应被认定为贩卖毒品罪。即使不认同其主观上的抗辩,也应根据《刑法》第13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定为犯罪”的规定,不认定其为犯罪。
作为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手段,刑罚不是处罚的唯一手段,要防止刑罚的滥用。即只有当行政处罚等轻缓手段不足以规制行为时,才应启动刑事追责程序。本案完全可以根据《药品管理法》对张先生进行罚款等行政处罚。
案发后,单位也是开除了张先生的公职,中年丧妻之痛、意外牢狱之灾,生活困顿之苦,都降临在他身上。这一判决不仅与公众朴素的正义观存在落差,更可能引发患者家属处理剩余药品的法律风险焦虑。抗癌药品的处置是一个待解决的问题,这些药品的售价往往并不便宜,销毁浪费,出售或送人都有法律风险,如果有相应的药品回收机制,很大程度可以避免这类的问题。
司法机关在个案裁判中充分考量案件特殊性,平衡法律严肃性与社会情理,避免机械适用法律导致的争议。
#贩卖毒品罪 #刑事辩护
在社会普遍认知层面,“毒品” 常与鸦片、海洛因、冰毒等成瘾性强、危害巨大的违禁品关联。而此次涉案的盐酸羟考酮、盐酸曲马多虽属国家管制药品,但本质上是临床用于镇痛的处方药,与传统毒品存在显著差异。若涉及羟考酮、曲马多原料,基于其高成瘾性与易被滥用的特性,认定为贩毒的争议相对较小。然而,将成品药品中的成分单独拎出作为毒品认定,实则忽视了药品的合法医疗属性。
从法律条文适用分析,法院判决或援引《刑法》第 347 条 “贩卖少量毒品” 与第 350 条 “向吸毒人员提供管制药品” 的兜底条款。然而,本案存在关键事实不符。
客观上,张先生只出售了两盒药品。
主观上:
其一,张先生出售的药品来源合法,系妻子治疗癌症剩余;
其二,认识买家是在病友互助群;
其三,交易定价仅覆盖药品成本,未体现毒品交易的暴利特征;
其四,对药品有依赖性不等于对方在吸毒,张先生对买方吸毒人员身份不知情。
张先生主观上缺乏贩卖毒品的故意。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刑法原则,张先生的行为既无犯罪故意不应被认定为贩卖毒品罪。即使不认同其主观上的抗辩,也应根据《刑法》第13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定为犯罪”的规定,不认定其为犯罪。
作为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手段,刑罚不是处罚的唯一手段,要防止刑罚的滥用。即只有当行政处罚等轻缓手段不足以规制行为时,才应启动刑事追责程序。本案完全可以根据《药品管理法》对张先生进行罚款等行政处罚。
案发后,单位也是开除了张先生的公职,中年丧妻之痛、意外牢狱之灾,生活困顿之苦,都降临在他身上。这一判决不仅与公众朴素的正义观存在落差,更可能引发患者家属处理剩余药品的法律风险焦虑。抗癌药品的处置是一个待解决的问题,这些药品的售价往往并不便宜,销毁浪费,出售或送人都有法律风险,如果有相应的药品回收机制,很大程度可以避免这类的问题。
司法机关在个案裁判中充分考量案件特殊性,平衡法律严肃性与社会情理,避免机械适用法律导致的争议。
#贩卖毒品罪 #刑事辩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