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两家中标候选人因一个相同的电话号码可以视为串标吗?
某地某市医院重症监护型救护车项目招标,经过评审后,A、B公司成为排名前两位的中标候选人。参与此次项目投标的C公司对预中标结果提出投诉。其核心指控是:这两家排名靠前的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载明的“项目配备人员”信息中,出现了相同的姓名和手机号码,怀疑其存在恶意串通投标的行为,请求取消这两家公司的中标资格。面对投诉,A、B公司很快给出了回应:投标文件中出现的相同手机号和邮箱,并非属于自家员工,而属于另一家咨询公司小王(化名),之所以用小王的信息,是因为这两家公司都委托了这家咨询公司代办工商注册等日常业务,在整理文件中是不慎沿用了代办公司提供的联系信息,而非故意串通。
处理结果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第三款中明确规定,属于“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情形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招标投标争议 #政府采购评标专家 #招投标知识 #围标串标陪标 #招投标违规案例
某地某市医院重症监护型救护车项目招标,经过评审后,A、B公司成为排名前两位的中标候选人。参与此次项目投标的C公司对预中标结果提出投诉。其核心指控是:这两家排名靠前的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载明的“项目配备人员”信息中,出现了相同的姓名和手机号码,怀疑其存在恶意串通投标的行为,请求取消这两家公司的中标资格。面对投诉,A、B公司很快给出了回应:投标文件中出现的相同手机号和邮箱,并非属于自家员工,而属于另一家咨询公司小王(化名),之所以用小王的信息,是因为这两家公司都委托了这家咨询公司代办工商注册等日常业务,在整理文件中是不慎沿用了代办公司提供的联系信息,而非故意串通。
处理结果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第三款中明确规定,属于“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情形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招标投标争议 #政府采购评标专家 #招投标知识 #围标串标陪标 #招投标违规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