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项目补助政策实施细则


为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京发[2006]5 号)和《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鼓励企业技术中心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引导和支持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特制定北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专项补助政策实施细则。

在本市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业企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企业,上年被认定为市级技术中心或经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指导小组推荐认定为国家级技术中心的企业,或者是企业技术中心上一年度评价得分在70 分以上的企业 (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得分为国家发改委公布的评分 )。
(一)针对项目进行补助,补助资金用于提高企业创新能力的实验室建设与改造、购置研发设备和相关支持软件等
(二)原则上补助金额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 20%,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10%。市级技术中心企业享受补助资金支持额度不超过 100万元:国家级技术中心企业享受补助资金支持额度不超过 200 万元。
(三)对于本办法实施前依照原《北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专项补助政策实施细则》已享受过补助的企业技术中心,原则上不再给予支持。未享受或已享受但未达到原规定标准的企业可申请该资金补助,补助资金与原获得资金之和不得超过上述标准原则上企业申请不能超过 3 次。
(四)补助资金从“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一)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二)经济效益良好,最近连续两年不亏损。
(三)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企业上年度纳税在 500 万元以上。
(四)项目重点围绕全市的支柱产业,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传统产业优化升级的重要领域,支持优势骨干企业建设较为系统的研发设施、工程研究实验设施、系统集成验证平台等综合性基础设施。支持企业技术中心采用新技术、新工艺,促进科技成果在京转化落地。
(一)具体申报材料参照“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指南”要求
(二)本项目每年受理一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按照公正、公平的原则,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并会同市财政局根据评审情况确定项目。
(三)项目确定后,实行网上公示,待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调查核实无问题后,项目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当年予以拨付。
(一)获得财政支持的企业技术中心应承担对技术研发成果进行推广或扩散的义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公开披露技术信息的义务。
(二)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对项目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
(三)项目资金管理使用中出现弄虚作假等违反规定使用项目资金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分。
(一)未尽事宜按《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二)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三)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 30日后执行,市财政局原市工业促进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专项补助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财经一[2008]481号)同时废止。

点击蓝字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