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践中的一个处罚案例,分享下:赵市监W械处罚〔2024〕14号:
违法事实:该公司在京东商城的 “榫*专卖店” 展示销售鹿血晶中药饮片,销售模式为客户下单后,运营人员从天猫商城舒*美旗舰店采购并快递发货。至案发时,该产品未售出且无库存。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乙类非处方药,因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不包含鹿血晶中药饮片销售,属于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许可事项。
违法认定:当事人行为违反《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即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需向发证机关申请,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
处罚依据: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以及《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二)和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考虑到当事人在调查期间积极配合、如实陈述并提供证据材料,且超出经营范围经营的药品不属于特殊管制药品,不影响药品质量安全,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处罚内容:罚款 10000 元。
违法事实:该公司在京东商城的 “榫*专卖店” 展示销售鹿血晶中药饮片,销售模式为客户下单后,运营人员从天猫商城舒*美旗舰店采购并快递发货。至案发时,该产品未售出且无库存。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乙类非处方药,因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不包含鹿血晶中药饮片销售,属于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许可事项。
违法认定:当事人行为违反《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即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需向发证机关申请,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
处罚依据: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以及《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二)和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考虑到当事人在调查期间积极配合、如实陈述并提供证据材料,且超出经营范围经营的药品不属于特殊管制药品,不影响药品质量安全,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处罚内容:罚款 10000 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