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一:
1. 违法事实
2025年4月9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药房存在“执业药师未在职在岗且未挂牌告知、阴凉区温湿度计未检定”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需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要求4月16日前整改。4月18日复查时,药房仍未改正,且新增“阴凉区无温湿度监测设备、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混放、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执业药师健康证过期”等问题,属于逾期不改正。
2.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且逾期未改正。鉴于其违法行为属一般缺陷、社会危害较小,积极配合调查并及时整改,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及《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减轻处罚如下:
- 罚款20000元。
案例二:
1. 违法事实
2025年5月,当事人从总部配送安徽*众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款冬花(蜜款冬花,批号:220301)共2kg,销售0.367kg(销售额550.5元),剩余1.633kg于5月28日退回总部,无库存。经检验,该批次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当事人存在经营不符合标准药品的行为,但能证明其不知道所售药品为不合格产品,且配合调查并提供相关记录。
2.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处罚规定)。鉴于其无主观过错、积极配合且已退回剩余药品,依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不知情且无违规记录可免除其他处罚),处罚如下:
- 没收违法所得550.5元。
【建昌市监处罚〔2025〕66号、赤左市监处罚〔2025〕122号】
1. 违法事实
2025年4月9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药房存在“执业药师未在职在岗且未挂牌告知、阴凉区温湿度计未检定”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需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要求4月16日前整改。4月18日复查时,药房仍未改正,且新增“阴凉区无温湿度监测设备、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混放、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执业药师健康证过期”等问题,属于逾期不改正。
2.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且逾期未改正。鉴于其违法行为属一般缺陷、社会危害较小,积极配合调查并及时整改,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及《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减轻处罚如下:
- 罚款20000元。
案例二:
1. 违法事实
2025年5月,当事人从总部配送安徽*众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款冬花(蜜款冬花,批号:220301)共2kg,销售0.367kg(销售额550.5元),剩余1.633kg于5月28日退回总部,无库存。经检验,该批次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当事人存在经营不符合标准药品的行为,但能证明其不知道所售药品为不合格产品,且配合调查并提供相关记录。
2.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处罚规定)。鉴于其无主观过错、积极配合且已退回剩余药品,依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不知情且无违规记录可免除其他处罚),处罚如下:
- 没收违法所得550.5元。
【建昌市监处罚〔2025〕66号、赤左市监处罚〔2025〕12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