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人问到,先回答一下,目前乙类非处方药的经营是告知承诺审批制,意思是还是要经过审批,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只是审批的流程简化了。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13条第4款:「仅从事乙类非处方药零售活动的,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和承诺书后,符合条件的,准予许可,当日颁发药品经营许可证。自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三个月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技术审查和现场检查,发现承诺不实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撤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也就是说监管机关审批过后,会有复查环节,这个是经营者需要注意的。并且在复查环节中如果发现其他违法事实,比如药品过期、药品渠道有问题等情况,也是该处罚的也会处罚。
因为一些经营者存在错误认知:认为不需要资质,以及获得资质后没有复查。在这里纠正一下,相关经营者注意此类合规。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13条第4款:「仅从事乙类非处方药零售活动的,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和承诺书后,符合条件的,准予许可,当日颁发药品经营许可证。自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三个月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技术审查和现场检查,发现承诺不实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撤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也就是说监管机关审批过后,会有复查环节,这个是经营者需要注意的。并且在复查环节中如果发现其他违法事实,比如药品过期、药品渠道有问题等情况,也是该处罚的也会处罚。
因为一些经营者存在错误认知:认为不需要资质,以及获得资质后没有复查。在这里纠正一下,相关经营者注意此类合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