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耒综执〔2023〕罚字1888号:
1)违法情形:当事人在京东平台“*大药房旗舰店”销售处方药“清淋颗粒”时,未突出显示“处方药须凭处方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等风险警示信息,且未凭处方及执行实名制销售。
2)法律依据:违反《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处方药网络销售需确保处方来源真实、实行实名制)。
3)处罚结果:罚款6000元。
4)裁量理由:依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按一般情节处罚。
二、湖吴市监处罚〔2024〕5号:
1)违法情形: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冲锋衣经抽检,纤维含量、绳带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共生产150件,货值10480元,利润730元。案发后启动召回但未成功。
2)法律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产品)。
3)处罚结果:
- 没收违法所得730元;
- 罚款10480元;
- 合计罚没11210元。
4)裁量理由:初次违法、配合调查,依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从轻处罚。
1)违法情形:当事人在京东平台“*大药房旗舰店”销售处方药“清淋颗粒”时,未突出显示“处方药须凭处方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等风险警示信息,且未凭处方及执行实名制销售。
2)法律依据:违反《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处方药网络销售需确保处方来源真实、实行实名制)。
3)处罚结果:罚款6000元。
4)裁量理由:依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按一般情节处罚。
二、湖吴市监处罚〔2024〕5号:
1)违法情形: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冲锋衣经抽检,纤维含量、绳带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共生产150件,货值10480元,利润730元。案发后启动召回但未成功。
2)法律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产品)。
3)处罚结果:
- 没收违法所得730元;
- 罚款10480元;
- 合计罚没11210元。
4)裁量理由:初次违法、配合调查,依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从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