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邹晓熔《可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请注意各地的政策》,对其文章总结:
一、药品分类管理的发展背景
- 我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始于199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明确建立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体系。
- 1999年,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正式启动分类管理工作,后续随《药品管理法》修订逐步完善。
二、可不凭处方销售的处方药情形及政策演变
1. “双轨制”(双跨)处方药
- 2004年,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关于加强流通领域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明确,对于尚未明确必须凭处方销售的“双轨制”处方药(即既是处方药又是非处方药的“双跨”药品),若消费者无法提供处方,可经执业药师或从业药师咨询并记录既往用药情况后销售,为不凭处方销售开了“口子”。
2. 省级监管部门的灵活权限
- 2005年,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关于做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实施工作的通知》中规定,对慢性疾病用药、急症急救用药等,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制定方便群众购药的措施,进一步扩大了可不凭处方销售的范围。
3. 登记销售模式
- 对于既不在“必须凭处方销售名单”,也不属于非处方药(无OTC标识)的处方药,多地采取“登记销售”模式。例如,广东省规定,此类药品需经执业药师审核,填写包含患者信息、药品信息等内容的“处方药销售登记表”后可销售。
三、当前监管趋势
- 随着执业药师配备完善、互联网医院及电子处方中心发展,处方来源渠道增多,多地已取消“登记销售”模式,要求无OTC标识的药品一律凭处方销售。
四、总结
- 存在可不凭处方销售的处方药,具体范围需结合法律法规、国家监管政策及地方具体规定(如“双跨”药品、省级特批的慢性病/急救用药等)。
- 药品零售企业和监管部门需明确“必须凭处方销售”与“可登记销售”的品种界限,严格遵循本地政策,确保合规经营与监管。
一、药品分类管理的发展背景
- 我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始于199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明确建立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体系。
- 1999年,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正式启动分类管理工作,后续随《药品管理法》修订逐步完善。
二、可不凭处方销售的处方药情形及政策演变
1. “双轨制”(双跨)处方药
- 2004年,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关于加强流通领域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明确,对于尚未明确必须凭处方销售的“双轨制”处方药(即既是处方药又是非处方药的“双跨”药品),若消费者无法提供处方,可经执业药师或从业药师咨询并记录既往用药情况后销售,为不凭处方销售开了“口子”。
2. 省级监管部门的灵活权限
- 2005年,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关于做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实施工作的通知》中规定,对慢性疾病用药、急症急救用药等,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制定方便群众购药的措施,进一步扩大了可不凭处方销售的范围。
3. 登记销售模式
- 对于既不在“必须凭处方销售名单”,也不属于非处方药(无OTC标识)的处方药,多地采取“登记销售”模式。例如,广东省规定,此类药品需经执业药师审核,填写包含患者信息、药品信息等内容的“处方药销售登记表”后可销售。
三、当前监管趋势
- 随着执业药师配备完善、互联网医院及电子处方中心发展,处方来源渠道增多,多地已取消“登记销售”模式,要求无OTC标识的药品一律凭处方销售。
四、总结
- 存在可不凭处方销售的处方药,具体范围需结合法律法规、国家监管政策及地方具体规定(如“双跨”药品、省级特批的慢性病/急救用药等)。
- 药品零售企业和监管部门需明确“必须凭处方销售”与“可登记销售”的品种界限,严格遵循本地政策,确保合规经营与监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