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本期主要介绍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联合投标、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提出质疑投诉及违法处理等有关问题解答。
❶ 关于联合体投标提出质疑投诉问题
留言编号:3730-3588281
94号令第9条规定,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有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那么联合体在提出质疑时,需要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吗?
答复: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质疑和投诉均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❷ 关于联合体存在违法行为处理问题
留言编号:8614-3541230
假设一个政府采购项目中,A公司和B公司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采购文件中已明确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在本项目政府采购过程中,发现其中A家公司曾与C公司组成联合体参与招投标活动,因存在相关违法行为被其他行政部门作出过罚款的行政处罚,但是在其提交的本政府采购项目投标文件中却附带了《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函》。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足以认定该公司提交虚假资料谋取中标,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罚。问题1:假如A公司曾与C公司以联合体的形式被罚款6万元,那么A公司的那次违法的罚款数额是按照6万元认定还是按照3万元认定?问题2:假设A公司按照6万元认定,那么按照前述的相关内容,在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中,A公司已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则应当是将A公司和B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一并认定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进行行政处罚,还是只对A公司进行处罚?
答复:1.对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如联合体存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对联合体作出处罚,而非对单一供应商作出处罚。联合体各方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罚款金额应以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书为准,不能进行人为分割。
2.关于虚假材料的认定,需结合相关证据材料和有关篡改、伪造或变造事实以及行为的目的性、危害后果等进行综合判断。具体问题由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进行认定。
❸ 关于联合体各方存在控投关系及数量问题
留言编号:9435-3510035
问题1:参加同一项目的联合体各方可以存在控股、管理关系吗?问题2:参加同一项目的联合体数量有要求吗?同一项目一个联合体组成有3家单位,另一个联合体组成4家单位这样的情况是可以的吗?
答复:1.组成联合体中的各方在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下,可以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2.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组成联合体成员的最多数量,可以由采购人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
留言编号:9231-3640812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八条中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的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如果将此作为资格条件,以为着,联合体之间也不能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此条出发点我能理解,是为了方式大企业“肥水不流外人田”以致政策不能落实。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将这样禁止管理列为“供应商之间的关系”如果小微企业政策的这样约定就意味着这种禁止关系要覆盖到“联合体成员之间”。这样是否和上位法律冲突。
答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并不禁止联合体成员之间是否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联合体内部的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得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二条的立法目的不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关于参加同一合同项下采购活动的各供应商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和管理关系的规定,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供应商之间串通投标。《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二条关于联合体内部的企业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主要是为了让中小企业能够切实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❹ 关于使用财政性资金单位组成联合体投标问题
留言编号:5941-3431598
请问如果采购人是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和国有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采购联合体,采购的资金来源也是财政性资金,采购的标的和金额也都符合《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文件的规定,那么这样的联合体采购适用于《政府采购法》吗?期待您的答复,谢谢!
答复: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采购主体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资金来源是财政性资金,采购行为适用政府采购法。您反映的情况中,联合体采购适用政府采购法。如果采购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应当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相关规定。
❺ 关于大中小型企业组成联合体问题
留言编号:4476-3668356
1. 第九条中对于非专门面向的项目或包段,如果是包含小微企业的联合体或分包,合同占比是30%以上的,给予2%-3%价格优惠…。这里能否这样理解:(1)联合体内必须要求有小微企业,且小微企业能获得30%以上合同额,而且这些合同额必须是小微企业制造、承建、承接?(2) 对于这类项目或包段,如果大中型企业单独投标,只要不是100%的制造,既是超过30%也是无法享受价格优惠的,但他们组成联合体来投标,就能享受2%-3%的价格优惠,这是否对大中型企业提供了更灵活的政策空间?2. 关于中小企业申明函。如果是联合体参与项目,这里是按货物制造商、承接商等来填写,但无法于联合体中的那个成员提供进行对照啊 3. 中小企业申明函的格式中针对每个商品那个部分(格式中的中间部分),内容几乎是固定的,能否采用表格形式来表达,便于专家评审。
答复:1、第九条中对于非专门面向的项目或包段,大型企业可以参加。大型如果独立参加没有优惠,如果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分包部分内容给小微企业,则可以享受价格评审优惠。
2、对于货物项目在声明函中要明确说明货物制造商、承接商为中小企业,对于工程、服务应当由联合体中的工程、服务具体承接商出具声明函。
3、声明函应按有关规定填写,可以附列相关表格便于评审。
❻ 关于中标公告是否必须载明联合体成员信息问题
留言编号:0871-3577635
请问联合体投标(报价)中标(成交)公告应当将联合体所有成员名称都在公告中体现,还是只需要公告牵头单位名称?中标通知书中要体现所有联合体成员吗?中标通知书只需要寄一份还是联合体所有成员都要寄一份?
答复:中标(成交)公告和中标通知书中应体现联合体所有成员的信息。关于中标通知书是否需要邮寄联合体所有成员,按照采购文件的约定执行。
❼ 关于联合体参加单一来源项目问题
留言编号:4034-3518222
请问联合体能否作为单一来源采购的供应商?
答复:如果单一来源采购的标的必须是两个以上的供应商组成联合体才能提供的,可以将联合体作为供应商。
❽ 关于联合体与其他供应商存在控股关系问题
留言编号:4476-3518195
根据留言编号【20191009-3331-3397883】的答复与留言编号【0144-3504460】的答复,请问两个答复是否有矛盾的地方?如采购活动中有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如何执行政府采购实施条例关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规定?
答复:如供应商A与B存在实施条例中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分别与其他供应商组成联合体的情形下,同样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❾ 关于联合体参加投标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问题
留言编号:7002-3654794
请问联合体参加非预留采购的,按照第9条约定,是否可以这样理解:1. 所提供货物全部为小微企业提供的,可以按照6-10%价格扣除;2. 提供货物中有30%以上为小微企业提供的,可以按照2-3%的扣除,这里提供小微企业货物的是否必须要限定是联合体内的小微企业?3. 本次增加了分包这个概念,在具体实践中是否可以参照联合体来操作?因为不提供分包协议,对于后续合同及履约不好约束和跟踪,签了分包协议并投标时递交,与联合体的作用就相同了。此外,30%部分小微的认定,是否仅限于指定的分包对象(协议的小微企业),还是所有小微货物都行?4. 中小企业申明函的每个货物明细说明部分,是否可以采用表格列出?这样在评审过程中更容易在同一列上获得相关信息,否则会因为字数多少导致位置错位,获取信息效率不高?
答复:1.联合体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的项目时,所提供的货物全部为中小企业制造的,给予6-10%的价格扣除。
2.问题2、3中所述情况联合体采购或供应商分包采购时,联合体中的一方或分包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全部为小微企业制造,且达到30%以上的,才可享受评审价格扣除。
3.供应商应当根据46号文要求格式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分包协议可由供应商自行拟定。
➓ 关于大型企业参加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问题
留言编号:4439-3644184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文件出台后,有以下问题需咨询:1、200万以下货物是否须专门面向中小企业?2、如专门面向中小企业,1)不允许供应商提供大型企业生产的产品参与投标?2)如投标供应商是大型企业,就不能参与投标?3)产品不享受价格或加分优惠?4)是否须将中小企业声明函作为资格条件?
答复:1.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2.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货物采购项目,供应商所提供的所有采购标的均应当由中小企业制造。
3.在货物采购项目中,大型企业可按照采购文件要求,以以下三种方式参加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一是提供的所有采购标的均由中小企业制造(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是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三是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中小企业。
4.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应当将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作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
// 法律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四条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 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
第二十条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磋商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第四条: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第八条:超过 200 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 400 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 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60%。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第九条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2%-3%(工程项目为 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二) 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