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穗天市监处罚(2024)175 号(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违法情形:未经许可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
法律依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二)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罚款金额:5000元。
2.穗越市监处罚(2024)115 号(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违法情形:广州越航科技有限公司以当事人的名义采购“卵泡冲洗液”30 支,以上“卵泡冲洗液”全部销售给下游医院,销售金额14820元。当事人构成出借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行为。
法律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
罚款金额:6.8万元。
3.遂市监执二处罚〔2023〕48 号(遂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违法情形:经营过期医疗器械。
法律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罚款金额:5000元。
4.穗云市监处罚(2024)516 号(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违法情形:当事人使用已注册的药品通用名 称“人表皮生长因子凝胶”作为“伤口护理软膏”产品的商品名称,违反了《医疗器械说明书 和标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七)款的规定;当事人生产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
法律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 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罚款金额:247000元。
5.惠城市监桥东处罚〔2024〕26 号(惠州市惠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违法情形:未查验供货者的资质,经营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产品。
法律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
罚款金额:1万元。
6.清新市监罚(2024)13004 号(清远市清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违法情形:当事人的医疗器械虽然超过有效期后无销售获利,但却无建立医疗器械质量管理 制度,无采取有效措施对近效期医疗器械及时进行检查和清理,仍然继续经营过期医疗器械。已构成经营过期医疗器械行为。
法律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罚款金额:2.9万元。
违法情形:未经许可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
法律依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二)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罚款金额:5000元。
2.穗越市监处罚(2024)115 号(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违法情形:广州越航科技有限公司以当事人的名义采购“卵泡冲洗液”30 支,以上“卵泡冲洗液”全部销售给下游医院,销售金额14820元。当事人构成出借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行为。
法律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
罚款金额:6.8万元。
3.遂市监执二处罚〔2023〕48 号(遂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违法情形:经营过期医疗器械。
法律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罚款金额:5000元。
4.穗云市监处罚(2024)516 号(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违法情形:当事人使用已注册的药品通用名 称“人表皮生长因子凝胶”作为“伤口护理软膏”产品的商品名称,违反了《医疗器械说明书 和标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七)款的规定;当事人生产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
法律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 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罚款金额:247000元。
5.惠城市监桥东处罚〔2024〕26 号(惠州市惠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违法情形:未查验供货者的资质,经营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产品。
法律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
罚款金额:1万元。
6.清新市监罚(2024)13004 号(清远市清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违法情形:当事人的医疗器械虽然超过有效期后无销售获利,但却无建立医疗器械质量管理 制度,无采取有效措施对近效期医疗器械及时进行检查和清理,仍然继续经营过期医疗器械。已构成经营过期医疗器械行为。
法律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罚款金额:2.9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