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长春市科技创新条例》,积极实施人才强市战略,长春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在长春市域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下简称“高校院所”)开展产业教授选聘工作。
第二条 鼓励长春市域内高校院所设立产业教授岗位,从全市科技型企业中公开选聘一批科技创新、管理及创业人才,为培养高层次创新型人才,推进高水平科技成果转化提供重要支持和制度保障。
第三条 产业教授实行聘任制,按需设岗、公开选聘、择优聘任、合同管理。每年选聘50人左右,聘期两年。
第四条 市科技局对产业教授给予专项经费支持,用于产业教授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对产业教授与聘任高校院所联合申报的科技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立项,对产业教授申报国家和省市相关人才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
第二章 选聘条件
第五条 申报产业教授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热心高校院所学科(领域)建设、人才培养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二)原则上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位或学历,或具有拟聘任学科(领域)高级职称或相当层次职业资格;
(三)应对行业发展有精准把握,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精于实操,善于解决复杂难题,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参与过市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拥有专利或掌握关键技术;
2.市级以上创业导师,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的孵化器创始人;
3.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应从事本行业经营管理工作3年以上,专业水平较高、管理经验丰富,经营管理的企业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得到业界公认;
(四)有稳定的工作团队或助手;
(五)选派后能够在高校院所产业教授岗位工作满两年,每年为高校院所工作时间不少于60个工作日;
(六)在企事业单位兼职的高校院所教师不得申报。
第六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予以优先选聘:
所在企业设有重点实验室、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院士(专家)工作站、技术创新中心或工程研究中心等平台,有较强的行业影响力。
第三章 选聘程序
第七条 市科技局每年定期发布产业教授选聘计划,高校院所根据实际需要,自主确定产业教授岗位需求,经市科技局审核后,统一向社会发布。
第八条 高校院所已经和产业教授达成合作意向的,由高校院所、产业教授和产业教授所在单位三方共同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市科技局组织专家依据产业教授相关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择优确定产业教授人选。
第九条 高校院所未和产业教授达成合作意向的,由高校院所根据实际需要,向市科技局提出产业教授岗位需求,市科技局审核后统一向社会发布产业教授选聘通知。产业教授申报者经所在企业同意,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市科技局组织专家依据产业教授相关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择优确定产业教授人选。
第十条 市科技局将产业教授人选评选结果进行公示、发布,并为入选者颁发长春市产业教授聘书。
第十一条 相关高校院所与产业教授、产业教授所在单位签订三方合作协议,明确三方职责。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产业教授职责:
(一)推动所在企业与高校院所联合开展项目申报、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参与承担高校院所科研成果中试放大和产业化基地建设;
(二)促进所在企业与高校院所深度合作。争取所在企业设立实习就业岗位,支持学生到企业开展专业实习活动,结合企业实际问题开展毕业设计、创新创业等实践教学活动;
(三)协助所在企业与高校院所共建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平台;
(四)参与高校院所学科和教学团队建设、人才培养方案制定等工作,基于企业技术技能发展现状,对教学内容和人才培养提出有效建议,为高校院所学科建设提供战略咨询。
第十三条 高校院所职责:
(一)推动与产业教授所在单位共建各类研发机构和平台,联合开展技术攻关、产品研发、成果转化、人才培养、技术培训、项目申报等工作;
(二)制定并实施产业教授选聘细则,拟定高校院所产业教授合作协议,明确细化产业教授岗位职责和权益,围绕产业教授合作协议进行年度考核;
(三)推动产学研进一步融合,根据产业需求不断优化学科专业设置,安排产业教授参与指导学生,为产业教授开设应用性或实践性课程提供支持;
(四)推荐优秀毕业生到产业教授所在企业实习实训、就业。
第十四条 产业教授所在单位职责:
(一)支持符合条件的人选申报产业教授,支持其参与高校院所的人才培养、技术攻关,确保派出期间在本单位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二)为对接高校院所的师生实习实训提供平台和条件,创造条件吸纳优秀高校院所毕业生在本单位就业;
(三)积极承担高校院所科研成果中试放大和产业化基地建设,主动对接高校院所能够共建的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平台。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十五条 产业教授实行年度考核管理,于聘期满1年和聘期结束前30日内进行,考核内容包括履职情况、工作成效等。年度考核由市科技局委托高校院所会同产业教授派出单位开展,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年度考核结果于考核工作结束30日内报市科技局备案并反馈产业教授派出单位。
第十六条 根据高校院所制定的考核细则,产业教授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报市科技局解除聘任合同并不再给予经费支持。
第十七条 产业教授聘期内取得的成果,作为其在原单位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考核奖励、评先树优等的重要参考。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对有关高校院所、企业和表现突出的产业教授,适时予以通报表扬,并组织媒体开展宣传。
第十九条 产业教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解除聘任合同:
(一)身体健康原因不能履职的;
(二)调离长春工作的或调离原工作单位不能继续履职的;
(三)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
(四)有严重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事故的;
(五)有其他严重影响聘任高校院所和所在单位声誉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高校院所制定的产业教授选聘细则需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有效期2年,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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