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构成\n1、定义: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n2、特征:①.非法性: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②.公开性: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③.利诱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④.不特定性: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注意,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吸收资金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n3实践中常见形式:①.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②.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③.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④.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⑤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⑥.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⑦.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⑧.以网络借贷、投资入股、虚拟币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⑨以委托理财、融资租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⑩.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11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n以上行为也具有欺骗成分,但是行为人不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恶意,不属于集资诈骗(量刑更重),属于变相非吸。#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看守所 #刑事会见 #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严格的法律人 #取保候审 #每日一个法律小知识 #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权益 #普法宣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