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n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n3、对资格预审报告或者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资格预审报告和评审报告。\n4、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n5、集中采购机构、主管预算单位应当按照不同品目分类拟定采购方案\n6、框架协议采购的征集人包括集中采购机构、主管预算单位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n7、计算机只能处理数字信息 不能直接处理文本或图像\n8、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n9、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n10、评审委员会成员和评审工作有关人员不得干预或者影响正常评审工作,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性、引导性意见,不得修改或细化采购文件确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不得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和解释,不得征询采购人代表的倾向性意见,不得协商评分,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n11、评标报告签署后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n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n(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n(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n(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n(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n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