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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思想学习教育实践基地展示策划及宣传运营指挥中心建设服务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日期:2022-07-18 07:00:2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佚名    浏览:284    评论:0    
核心提示:新思想学习教育实践基地展示策划及宣传运营指挥中心建设服务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zfcg.本采购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投标人为监狱企业的视同小型和微型企业,可不提供以上第1材料,但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新思想学习教育实践基地展示策划及宣传运营指挥中心建设服务采购项目

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受中国共产党福州市委员会宣传部委托,福建省闽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KMJ[CS]、新思想学习教育实践基地展示策划及宣传运营指挥中心建设服务采购项目组织竞争性磋商,现欢迎国内合格的供应商前来参加。

新思想学习教育实践基地展示策划及宣传运营指挥中心建设服务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zfcg.czt..gov.cn)免费申请账号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按项目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2-07-27 09:00(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KMJ[CS]

项目名称:新思想学习教育实践基地展示策划及宣传运营指挥中心建设服务采购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元

包1:

采购包预算金额:元

采购包最高限价:元

磋商保证金:9930元

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品目号

品目编码及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数量(单位)

允许进口

简要需求或要求

品目预算(元)

1-1

-其他系统集成实施服务

其他系统集成实施服务

1(项)

采购智能指挥中心建设服务项目,包含调音台、会议音响、功率放大器、数字话筒单元、数字音频处理、系统集成、研讨专用桌椅、办公柜、智慧门牌等,对指挥中心场所进行整体修缮。

合同履行期限:根据合同要求。

本采购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包1

(1)明细: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材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描述: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非中、小微企业的将被拒绝,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1.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应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且应当提供《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格式见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附件。 2.投标人为监狱企业的视同小型和微型企业,可不提供以上第1材料,但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3.投标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视同小型和微型企业,可不提供以上第1点材料,但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见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附件。本项目属于服务类,投标人须按照《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类格式版本提供声明函。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

(如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包1

(1)明细: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若有)描述:1、(强制类节能产品证明材料,若有,应在此处填写); 2、(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17条除第“(一)-(四)”款外的其他条款规定填写投标人应提交的材料,如:采购人提出特定条件的证明材料、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要求的证明材料(强制类)等,若有,应在此处填写)。 ※1上述材料中若有与“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有关的规定及内容在本表b1项下填写,不在此处填写。 ※2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规定提供。

(2)明细: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若有)描述:1、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的,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在此项下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 2、投标人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均应符合:内容完整、清晰、整洁,并由投标人加盖其单位公章。

(3)明细:资格承诺函(若有)描述:根据《福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通知》(榕财采〔2021〕52号)要求,2022年1月1日起,预算金额在500万元以内的政府采购项目推行供 应商资格证明材料承诺制。供 应商在投标(响应)时,可自行选择是否提供资格承诺函 (格式详见附件),若按附件内容要求提供资格承诺函,无需再提交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保资金缴纳等证明材料。注:(1)采购人有权在签订合同前要求中标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核实中标人承诺事项的真实性。投标人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作出虚假承诺,承诺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法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2)投标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提供本承诺函,若不提供本承诺函的,应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3)投标人可刪减承诺事项,如刪去承诺第1项的,则应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财务状况报告。

(如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对联合体应提出相关资格要求;如属于特定行业项目,供应商应当具备特定行业法定准入要求。)

三、获取采购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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