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贴要求
1、企业进出口额要求:申请普通展会、品牌展会和自办展会补助的企业,补助年度进出口额(含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需达到100万美元(含)以上且较上年度实现正增长。专精特新重点“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后备企业以及首年申请补助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可不受进出口额限制。
2、品牌展会特定要求:
*展会需列入市商务局的境外重点行业展会名单。
*以品牌厦门展会英文名“BrandXiamen”、厦门产业整体形象集中进行推介。
*展位规模及集中度满足特定要求,如传统优势产业展位数达50个及以上,展位集中度不低于60%等。
3、自办展会特定要求:
*展会应在开展前十五日报送市商务局,且经过市商务局认定。
*厦门企业参展面积>150m²,且厦门外贸自主品牌培育企业展位数占比超50%。
二、补贴政策
1、普通展会补助:
*按照企业参展成本对境外展会国别和地区分为A类(欧洲、美加、日韩、澳新、南美)和B类(A类以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进行补助,A类国别和地区每个展会定额扶持2万元,B类国别和地区每个展会定额扶持1.5万元。
*参加金砖国家展会企业或专精特新企业的补助费用在A类或者B类基础上上浮10%。
2、品牌展会补助:
*对参加品牌厦门展会的企业,按普通展会扶持标准,最高扶持2个标准展位,厦门市外贸自主品牌培育企业或专精特新企业最高扶持4个标准展位。
*对品牌展会的组展机构,公共区域展位费用按实补助但不高于该展会我市参展企业展位平均价格,公共布展费用、公共宣传费用及承办费用等其他公共费用补助按3000元/展位予以补助。
3、自办展会补助:
*对参加自办展会的企业,展位补助按该地区普通展会标准展位补助上浮20%,不限展位数予以补助。
*对组展机构,公共区域展位费用按实补助但不高于该展会我市参展企业展位平均价格,公共布展费用、公共宣传费用及承办费用等其他公共费用补助按10000元/展位予以补助。
以上补贴政策旨在鼓励厦门市企业积极参与展会,开拓国际市场,提升品牌影响力,促进外经贸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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