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公司法自实施以来,以其明确的条款和灵活的调整机制,为有限公司的规范运作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从股东出资期限的明确,到股东会和董事会职权的重新分配,再到经理职权的灵活设置,
新公司法无不体现了其与时俱进的特点。

核查股东出资期限:
根据新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股东的出资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包括增资时的出资期限)。
对于老公司而言,这五年的起算点
✖并非2024年7月1日
✔而是过渡期满的次日即2027年7月1日
意味着股东出资的截止日期将不晚于2032年6月30日。
若有限公司原章程中规定的出资期限超出此日期,应及时调整,并与股东沟通是否需要变更出资金额或出资方式。
股东会及董事会职权调整:
新公司法对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职权进行了调整。???
✅股东会不再拥有“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以及“审议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的职权。
✅董事会则不再负责“制订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经理职权的灵活性:
新公司法对经理职权的描述不再采取列举方式,?而是赋予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更大的自主权。
因此,公司章程可以选择不具体列明经理的职权,而是由董事会提供概括性的授权清单或针对特定场景进行单独授权。
✅当然,如果公司选择沿用旧公司法的规定,明确列出八项职权也是可以的。
股东会表决规则的明确:
旧公司法在股东会表决规则上并未明确一般事项的通过条件,这通常由公司章程自行规定。
有的公司可能表述为“一般事项需股东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新公司法则明确了“过半数表决权”的要求,公司可以据此调整章程中的相关规定。
有限公司股权对外转让的简化:
新公司法在有限公司股权对外转让方面进行了简化,❌删除了“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规则,直接赋予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不过,如果公司选择保留“过半数同意”的条款,也是被允许的,因为新公司法允许“章程另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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