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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谣上市企业,拘!

   日期:2024-05-12 00:27:57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浏览:2    评论:0    

“内容都是我编的”

“图片是网上找的”

“只要流量多我就能收益”

一心想通过自媒体发财的张某

却不知自己已经触犯了法律

……

2024年5月8日凌晨
内乡县公安局
接到举报称有网友发帖
“一上市公司向学校提供问题食材”
遂第一时间展开调查

经查
内乡县夏馆镇居民张某
自今年3月份开始
学习自媒体平台运营
但由于技术水平有限
发布多条视频文章后
仍未获得利益回报
为吸引眼球、博取流量
张某不惜从网上下载照片
并慌称是“自己的二姨在学校拍的”
引发2万余名网友关注热议
对企业造成了恶劣影响

目前
内乡县公安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
对张某以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
处以行政拘留7日

警方提醒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请广大网民

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共同维护健康清朗的网络环境

对在网上

蓄意编造、传播散布谣言

扰乱公共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

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

法律链接

民事责任。如果因散布谣言而侵犯了公民个人名誉权的,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侵权者将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2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5.15”

打击防范经济犯罪宣传周

【典型案例】

蔡某某挪用资金案

蔡某某为南阳市某公司业务员,主要负责南召县各门店、超市品牌牛奶销售配送业务。其在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2023年12月,蔡某某被南召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警方提示:

【挪用资金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企业财务、出纳等岗位工作人员,不要心存侥幸,利用职务便利将企业款项视为供自己周转的流动资金而擅自挪用,妄图游走在法律边缘,最终却自食恶果;企业应当健全财务制度,强化对内部人员的教育和监督,加强现金流管理,有效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不给为非作歹之人可乘之机。如发现此类情况,请及时报警,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党的二十大精神天天学

【单选题】大自然是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基本条件。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        )

A.基本要求  B.内在要求
C.根本要求  D.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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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安康  审核:毛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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