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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落地进商会 直达快享惠民企”新能源专场问答实录(统筹生态保护和新能源发展篇)

   日期:2024-05-08 08:34:1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浏览:3    评论:0    

政策问答

4月22日,自治区工商联“政策落地进商会,直达快享惠民企”首场政策宣传解读活动在呼和浩特举办,本次活动以“紧抓快干推进新能源建设,加快建设能源和战略资源基地”为主题,在活动现场,自治区能源局、交通运输厅、林草局、内蒙古电力集团围绕企业关切的“优化电网结构”“新型储能发展”“绿电交易”等方面政策支持,向商会、企业家解读宣传。今天刊发统筹生态保护和新能源发展相关问答。

内蒙古清洁能源产业协会会长张楠提问

 内蒙古是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屏障,50.46%的国土被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已明确在草原森林重要生态功能区不再新上矿业开发和风电、光伏项目。生态红线的划定,对风光基地和储能电站建设选址形成制约。草原森林重要生态功能区不再新上矿业开发和风电、光伏项目。请问这一块政策是否会有调整?

自治区林草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陈永泉回答
 把内蒙古建设成为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是习近平总书记交给内蒙古的五大任务之一,内蒙古自治区坚持统筹处理生态保护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系,以服务保障重大项目建设为目标,全力做好用林用草要素保障工作。
1、在新上矿产资源开发方面
草原方面:为加强我区草原生态保护,自治区先后印发了《关于矿产资源开发中加强草原生态保护的意见》(内政办发〔2021〕7号)和《关于实行征占用草原林地分区用途管控的通知》(内林草草监发〔2021〕257号),将我区草原分为生态保护红线内草原、生态保护红线外基本草原和一般草原,实行差异化管控。生态保护红线内草原区是我区草原生态系统的核心区,属禁止开发区域;其他草原除经依法依规批准的保障国家能源战略安全项目外,不得新上矿产资源开发项目。
林地方面:矿产资源使用林地实行分区管控制度。对东部地区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锡林郭勒盟实行最严格的林地保护制度,严格控制新上能源资源型产业项目占用林地,严禁新上矿产资源开发项目(保障国家和自治区能源战略安全项目除外)占用林地;严格控制已批准在建运营的矿山项目新增占用林地。保障中部地区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兰察布市和鄂尔多斯市重点能源建设和战略资源项目使用林地需求。
下一步,对战略性矿产项目占用草原,将按照《国务院关于推动内蒙古高质量发展奋力书写中国式现代化新篇章的意见》和《自然资源部关于支持内蒙古发挥资源优势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允许在基本草原内新设经依法依规批准的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探开发项目”精神执行。
2.在新能源项目开发方面
草原方面:关于新上风电、光伏项目,自治区层面没有出台禁止性占用草原政策。2023年3月20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国家能源局综合司联合印发《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严禁新建、扩建的光伏项目占用基本草原。鉴于三北工程开展防沙治沙、荒漠化草原治理时需新建光伏治沙项目,且确实无法避让基本草原,我局在3月初正式请示国家林草局,积极争取国家针对内蒙古给予政策倾斜,允许此类项目占用中西部地区荒漠草原中的基本草原,目前国家局正在征求意见,尚未正式答复。
林地方面: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风电场项目建设使用林地的通知》要求,风电项目禁止占用自然遗产地、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风电场建设,禁止占用天然乔木林地、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下区域的有林地、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和二级国家级公益林中的有林地。全区各地新建风电场项目禁止占用天然林、乔木林地。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光伏方阵用地涉及使用林地的,须采用林光互补模式,需避让一级保护林地、天然林地、乔木林地。可使用年降水量400毫米以下区域的灌木林地以及其他区域覆盖度低于50%的灌木林地,不得采伐林木、割灌及破坏原有植被,不得将乔木林地采伐改造为灌木林地后架设光伏板。不得改变地表形态。

(来源:内蒙古工商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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