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广 热搜: 采购方式  甲带  滤芯  气动隔膜泵  履带  减速机  减速机型号  带式称重给煤机  链式给煤机  无级变速机 

行业自律| 重庆一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公司在未取得专利代理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专利代理工作,被罚没14836.68

   日期:2024-05-07 19:32:5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浏览:3    评论:0    

 点击蓝字 关注我们

各会员单位:

近日,重庆一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公司在未取得专利代理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专利代理工作,用该公司名义与客户签订合同,然后用北京中某腾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昆明分所代缴专利申请费。罚款7418.34元,没收7418.34元,

请各单位引以为戒,规范经营,共同营造武汉市知识产权良好行业氛围。

武汉市知识产权服务协会

2024年5月7日

当事人重庆XXX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X

成立日期:2019-08-26

住所: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余松XXXXXXX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渝知处罚﹝2024﹞1号

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决定日期:2024-04-08

处罚内容:

2023年12月5日,本局在监管过程中发现重庆XXX知识产权代服务有限公司涉嫌未经许可从事专利代理业务。2023年12月5日,本局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了《案件协助调查函》,委托该局调查重庆XXX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在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专利代理工作的情况。经调查,有证据初步证明重庆XXX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存在违反《专利代理条例》的行为,符合立案条件。2023年12月22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以事后补签合同的方式于2023年4月27日与重庆XX弹簧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ZDT-PT-CQ2304-027的《服务协议书》,约定由当事人代理重庆XX弹簧有限公司的4项专利,其中发明1件,实用新型3件,合计费用8500元。经查证,在国家知识产局专利代理管理系统上未能查询到当事人已办理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相关信息。当事人共计收到专利代理费用8500元,已缴纳的税费共计84.16+212.5=296.66元;缴纳官费共计560+75+75+75=785元。综上,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8500-785-296.66=7418.34元。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证据组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管理系统查询情况截图,证明当事人从事市场经营活动的主体资格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情况,以及当事人不具备专利代理资质的事实;证据组2:重庆XXX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与重庆XX弹簧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ZDT-PT-CQ2304-027的《服务协议书》扫描件及当事人提供的对应协议复印件、经当事人核对的涉案专利列表打印件、转账短信截屏打印件、增值税发票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无资质代理专利申请及缴纳相关费用的事实;证据组3:北京中XX腾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昆明分所代缴的专利申请官费(申请号:2023109881386、2023221125092、2022231993190、2023222950468),证明当事人缴纳专利申请官费情况。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4年3月25日向当事人依法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本局认为,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当事人在不具备专利代理资质的情况下,代理了1家企业4件专利的行为,违反了《专利代理条例》第九条“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八条“任何单位、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代理专利申请和宣告专利权无效等业务。”的规定,依据《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不符合专利代理师执业条件,擅自代理专利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等相关业务,或者以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的名义招揽业务……”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行为。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没有造成被代理企业的严重损失,依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专利代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综合裁量,本局拟对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专利代理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罚款金额(万元):7418.34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7418.34元

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专利代理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七条和《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十二条

违法事实:当事人在不具备专利代理资质的情况下,代理了1家企业4件专利的行为,违反了《专利代理条例》第九条“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八条“任何单位、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代理专利申请和宣告专利权无效等业务。”的规定,依据《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不符合专利代理师执业条件,擅自代理专利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等相关业务,或者以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的名义招揽业务……”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行为。

处罚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七条和《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十二条

处罚机关:重庆市知识产权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000MB185477X

来源:重庆市知识产权局

编辑:武汉市知识产权服务协会   任虹

END

聚焦知识产权,专注服务
武汉市知识产权服务协会
 
打赏
 
更多>同类资讯
0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  皖ICP备20008326号-18
Powered By DESTO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