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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企业安全生产合规指引》

   日期:2024-05-07 11:35:35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浏览:5    评论:0    

为进一步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八号检察建议”,促进广州市安全生产溯源治理和企业合规建设,助力广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实现“办理一起案件、扶助一批企业、规范一个行业”,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广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能动履行检察监督和行政监管职责,结合办理安全生产案件和开展涉案企业合规工作实践,经过多方专题论证、会商研讨,认真听取广州市相关头部企业意见建议,制定了《广州市企业安全生产合规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现向社会公开通告,鼓励企业自愿、主动适用。
《指引》着力从三个方面突出重点一是坚持规范指引。《指引》坚持以指导和服务生产经营者为目标,为企业提供了一般性的正面指引,明确了企业安全生产合规管理组织架构及职责、要求,确立了安全生产合规管理保障机制。同时针对安全生产事故风险较高的领域,特别制定了建筑施工企业和道路运输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主要合规义务。二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部分生产经营者缺少安全生产犯罪风险意识和合规经营意识、安全生产刑事法律知识了解不足等普遍性问题,《指引》对司法办案中常见的重大责任事故,危险作业,重大劳动安全事故,违章冒险作业,不报、谎报安全事故,危险物品肇事,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等相关刑事风险和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分类细化,明确责任人员和法律后果。三是结合案例解读。为加强生产经营者对安全生产犯罪的深入理解,《指引》结合条文中的七类安全生产犯罪相应附上具体的刑事案例参考,使抽象的条文具有更强的直观性、可读性和实操性。《指引》的适用具有较大的行业指导意义,为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合规管理提供了具体可操作的“工具箱”和“脚手架”,可有效减少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合规风险,进一步避免企业因安全生产合规问题引发的刑事责任风险,助力推动企业安全生产高质量发展。

广州市企业安全生产合规指引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结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应急管理部发出“八号检察建议”和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的工作要求,推动企业安全生产综合治理,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平安和谐稳定,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广州市应急管理局针对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中发现我市企业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吸收借鉴金杜研究院、广东财经大学、华南理工大学相关专家研究成果,并广泛征求我市相关头部企业意见建议,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及依据

为推进广州市企业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合规建设,有效防控安全生产领域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风险,促进企业依法合规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广州市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合规管理工作,可参照适用本指引。

本指引适用于企业开展日常预防性合规建设,也适用于企业涉及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后开展的涉案企业合规整改。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坚持全面覆盖。将合规要求嵌入经营管理各领域、各环节,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落实到各部门和全体员工,实现多方联动、上下贯通。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建立安全生产合规管理体系,全面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二)坚持权责清晰。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合规”的要求,应当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工作岗位的性质、特点和具体工作内容,明确各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范围和责任内容,严格落实员工合规责任,对违规行为严肃问责。

(三)坚持务实高效。建立健全符合企业实际的安全生产合规管理体系,突出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重要人员的管理,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切实提高管理效能。

(四)坚持客观独立。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等规定对企业和员工行为进行客观评价和处理。合规管理机构(合规专员)、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等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其他部门和人员的干涉。

第四条  基本概念

本指引所称合规,是指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及员工履职行为符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规则、标准,以及公司依据相应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制定的工作规范、流程以及纪律等相关规章制度等要求。

本指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企业及员工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因违法违规行为引发法律责任、造成经济或者声誉损失、危害生命健康安全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

本指引所称合规管理,是指以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为目的,以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为导向,以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及员工履职行为为对象,开展的包括建立合规组织体系、制定合规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培育合规文化、强化监督问责等有组织、有计划的管理活动。

第二章 企业安全生产常见刑事合规风险及法律后果

第五条  重大责任事故风险

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造成死亡一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等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第六条  危险作业风险

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构成危险作业罪,依法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拒不执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拒不执行”:

(一)无正当理由故意不执行各级人民政府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作出的上述行政决定、命令的;

(二)虚构重大事故隐患已经排除的事实,规避、干扰执行各级人民政府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作出的上述行政决定、命令的;

(三)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规避、干扰执行各级人民政府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作出的上述行政决定、命令的。

【危险物品】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的物质或者物品,包括但不限于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属于“危险物品”。

第七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风险

企业的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依法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人员,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第八条  违章冒险作业风险

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构成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依法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明知存在事故隐患、继续作业存在危险,仍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一)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

(二)采取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

(三)故意掩盖事故隐患,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的;

(四)其他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行为。

【冒险组织作业】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仍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不排除或者故意掩盖重大事故隐患,组织他人作业的,属于“冒险组织作业”。

第九条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风险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构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串通,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构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共犯。

【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属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第十条  危险物品肇事风险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等严重后果的,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依法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风险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或造成直接经济损 失一百万元以上等重大安全事故的,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依法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第三章企业安全生产合规管理体系

第一节安全生产合规管理组织及职责

第十二条  企业决策机构、投资人

企业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应当保证本单位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

第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履行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存在问题;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和参与一次应急救援演练;

(七)发生事故时迅速组织抢险救援,并及时、如实向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配合调查处理;

(八)每年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委员会

企业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二)审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安全生产重大技术项目、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等情况;

(三)督促落实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采取安全生产防护措施;

(四)督促办理工伤保险;

(五)研究和决定本单位组织调查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企业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管理人

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组织开展安全风险和危险源辨识、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组织安全生产岗位检查、日常安全检查和专业性安全检查,并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本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组织安全生产考核。

企业可以设置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具体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并组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六条  合规管理机构

企业根据自身的规模、行业及发展特点,可考虑单独设立合规管理部门或合规岗位,也可将合规职能分配给现有的安全生产管理或法律事务管理等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负责规章制度、合同、重大决策的合规审查;

(二)协助开展安全生产合规风险识别、预警和应对处置,根据授权开展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

(三)参加企业决策机构、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的安全生产重要会议,并对安全生产合规问题发表意见;

(四)受理职责范围内的违规举报,提出分类处置意见,组织或者参与对违规行为的调查;

(五)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合规培训等文化建设。

第十七条  从业人员职责

从业人员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在作业过程中,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二)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三)在每班工作前应当进行本岗位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操作;在当班生产活动结束后,应当对本岗位负责的设备、设施、电器、电路、作业场地、物品存放等进行安全检查,防止非生产时间发生事故;

(四)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采取措施解决或者按照规定停止作业;对无法自行解决的隐患,应当及时向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报告,并及时跟进落实管理人员确定的解决方案。

第二节安全生产合规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并建立相应的制度和机制,加强对全员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企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灵活用工人员、在校实习生等,应当将接受其作业指令的上述人员纳入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和实施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一)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

(二)安全生产岗位检查、日常安全检查和专业性安全检查制度;

(三)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四)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设备设施保障制度;

(五)具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

(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使用管理制度;

(八)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

(九)安全生产管理台账、档案制度。

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可以结合本单位生产物料性质、工艺流程、作业活动、设备使用要求等制定,并应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要求,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内容应涵盖岗位涉及的各类设备设施的安全操作要求、各类作业活动的安全作业要求。

企业应当向从业人员下发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三节安全生产合规管理运行机制

第二十一条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一般要求】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开展安全风险识别、分析、评价,并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安全风险辨识】企业应建立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制度,采用适宜的方法和程序,全面、系统地辨识生产经营活动涉及的生产工艺、设施设备、作业环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方面安全风险,形成包括危险源名称、所在位置、所属部门等要素的危险源辨识台账。企业安全风险辨识的范围应覆盖企业全体员工和全部活动区域,兼顾日常经营与事故应急管理,并考虑既有安全管理工作与后续整改优化。

【安全风险评估】企业应建立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制度,明确安全风险评估的目的、范围、频次、准则和工作程序等。

企业应选择合适的安全风险评估方法,定期对所辨识出的存在安全风险的作业活动、设备设施、物料等进行评估。企业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应当兼顾安全风险对工作人员、企业资产和外部环境的潜在影响。

【安全风险分级】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根据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生产经营状况等,确定相应的安全风险等级,对其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实施安全风险差异化动态管理。

【安全风险管控】企业应当根据安全评估和风险分级的结果,制定相应的安全风险控制措施,明确风险分级管控责任人,确定管控职责和管控措施,并督促管控措施的有效落实,确保将安全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

企业应当在每一轮风险评估后编制或更新风险清单,风险清单应至少包括风险位置、风险描述、可能导致事故类型、风险等级、标示颜色、风险管控措施、风险管控层级、风险管控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等信息。

企业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在三日内主动向所在地的区县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重大安全风险基本情况,并每月报告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情况。

【风险公告警示】企业应当在醒目位置和重点区域将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所采取的控制措施告知相关工作人员,告知风险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风险名称、主要风险因素、可能引发事故类型、事故后果、管控方法、应急 措施、报告方式以及责任单位、责任人、联系方式等内容,使其熟悉工作岗位和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风险,掌握、落实应采取的控制措施。

【重大危险源管理】企业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内容包括重大危险源的名称、位置、性质、应急措施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等。

企业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明确本单位每一处重大危险源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操作负责人,对重大危险源的总体管理、技术管理、操作管理等方面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相关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隐患排查治理

【一般要求】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程序、内容和方法,明确隐患排查范围、排 查内容、排查频次、隐患治理、隐患验收、隐患台账建立、隐患信息通报等工作要求,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工作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责任制,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实行隐患闭环管理。

企业就与相关方合作的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或设备,应当在与相关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 责。企业对合作相关方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隐患排查】企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定期组织制定各部门、岗位、场所、设备设施的隐患排查治理标准或安全检查表,明确隐患排查的时限、范围、内容、频次和要求,并组织开展相应的培训。隐患排查的范围应包括所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区域、场所、设备设施、人员活动和相关方的服务,企业应将相关方排查出的隐患统一纳入本企业隐患管理。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日常排查、岗位排查和专业排查。同时,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隐患治理】企业应当根据隐患排查的结果,制定并实施严格的隐患治理方案,对排查出的隐患及时进行治理。

企业的隐患治理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分工组织,对于一般事故隐患,应当由企业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应当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治理方案应包括:目标和任务、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机构和人员、时限和要求、应急预案等。

企业在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监控防范措施,防止次生事故发生。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企业应组织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疏散可能危及的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相关设备、设施,对确实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设备、设施,应当加强监测和维护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企业应当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

【验收与评估】一般事故隐患治理完成后,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对治理情况进行评估、验收;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完成后,企业应自行组织安全管理人员和有关技术人员进行验收,或委托依法设立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对隐患治理工作进行评估。

【隐患台账】企业应当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验收和评估情况,形成隐患管理台账,实现隐患排查、登记、治理、验收和评估的闭环管理。

【隐患信息通报】企业应当建立隐患信息通报制度:

(一)企业每月至少一次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形成书面统计记录分析,鼓励企业依托信息化手段实施。

(二)通过本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企业内网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及分析结果。

(三)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本企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合规审查

企业各部门及员工对经营管理过程中涉及的合规事项应当及时、主动寻求合规咨询或合规审查。合规管理机构根据各部门的咨询内容,针对具体业务及事项出具书面的合规意见书。对于重大复杂或专业性强且存在重大合规风险的事项,合规管理机构可以进一步寻求外部专业法律顾问、行业专家的意见。合规管理机构认为存在明显合规风险的事项,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四条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应急救援

可以给予适当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第二十六条评价与持续改进

企业应开展安全生产合规管理评估,定期对安全生产合规管理体系的有效性进行分析,发现并报告企业在安全生产合规管理体系建设与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对重大或反复出现的安全生产合规风险和违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促进完善相关管理体系,确保安全生产合规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适用性,不断提升安全生产风险防范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四节安全生产合规管理保障机制

第二十七条安全生产设施与安全生产条件保障

【安全设施】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安全设备】企业对安全设备负有管理义务,应当对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的采购、维护、运行等进行有效管理,包括但不限于:

(一)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二)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责任人员签字。

(三)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四)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五)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安全生产资金】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建立使用台账,包括但不限于:

(一)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

(二)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四)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等高危行业领域的企业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五)建设项目中,应当将安全设施的投资纳入项目概算,且该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和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八条安全生产考核、奖惩

【一般要求】企业应当把安全生产合规管理情况纳入对各部门和员工的年度综合考核,细化评价指标,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员工等级评定、职级晋升、表彰奖励、薪酬待遇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考核对象】企业应明确安全生产考核评价的主体和对象,考核对象应当包括高级管理人员、业务部门及其负责人、各部门员工等,考核主体应针对不同考核对象予以明确。

【考核指标】企业应当设定有关安全生产的量化的、可测量的绩效指标,细化评价标准及权重,并将安全生产考核纳入整体绩效考核制度。一 般而言,各业务部门负责拟定评价本部门员工职责履行情况的考核指标,经安全生产管理相关牵头部门审核后,纳入员工绩效考核;安全生产管理牵头部门负责拟定评价各部门安全生产管理情况的考核指标,并纳入部门综合考核。

第二十九条人员教育与培训

【一般要求】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定期识别本企业在安全生产领域的教育培训需求,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工作机制,明确负责开展教育培训的专门部门,制定教育培训计划,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开展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培训对象】合规培训全面覆盖企业所有人员,包括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人员及其他员工。企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灵活用工人员、在校实习生的,也应纳入本企业从业人员统一管理,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复工复产的,应当在复工复产前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注意事项、安全防范措施、应急避险方法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企业应当对离岗六个月以上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确保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培训方式】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形式除了专题授课或讲座之外,还可以进行案例分享、考核测试、邀请第三方专业人员进行培训等形式,建立制度化、常态化培训机制,以确保相关部门及员工理解、遵循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和要求。

【培训评估】企业应当定期评估开展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活动是否有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建立培训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应当建立档案,如实记录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二)设置反馈机制。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结果应当纳入绩效考核管理体系,与员工个人和部门的考核奖励挂钩。

(三)评估培训效果。企业应当评估每次教育培训的效果,并纳入日常管理的工作范畴。评估范围包括:培训内容是否全面涵盖企业经营业务风险领域、员工对于培训内容是否掌握到位、是否存在违规人员或事项、违规原因分析、可能的改进措施等。

第三十条  合规文化

企业应积极培育安全生产合规文化,通过组织安全生产合规培训、制定发布安全生产合规操作规程、组织签订合规承诺、制作传播合规宣传资料等方式,向全体员工宣贯安全生产合规管理基本知识,使全体员工增强合规意识,降低违规风险,树立依法合规、守法诚信的价值观,筑牢合规经营的思想基础,培养合规企业文化。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指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主要负责人,是指在企业中承担全面领导责任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主要决策人。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其他从业人员,是指企业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外,在本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

第三十二条解释权

本指引由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广州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修订与调整

本指引将根据相关领域立法更新及政策调整进行相应变更和调整。

第三十四条效力及参照

本指引不具备强制性效力,供企业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参照适用。

第三十五条施行日期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要合规义务

附件2:道路运输经营企业安全生产主要合规义务

附件3: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

附件4:相关刑事案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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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州检察

编辑:合规小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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