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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强基】某某公司因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例

   日期:2024-04-18 18:01:11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浏览:8    评论:0    

案情简介
2023年1月3日,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因未经批准在梁河县勐养镇某村占用林地用于项目基地建设,涉案林地面积706平方米(1.059亩),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处罚情况
梁河县林业和草原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1.责令限期于2023年7月31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的罚款7060元。目前,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已按期缴纳了罚款,并依法办理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手续。
法条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第七十三条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虽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但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占用林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
来源 | 梁河县林草局、葫芦丝之乡梁河
编辑 | 鲁子燕

审核 | 闫江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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