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可以分为买断型保理(非回购型保理)和非买断型保理(回购型保理)、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明保理和暗保理、折扣保理和到期保理。其主要介绍回购型保理,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三种保理方式的具体账务处理。
1.回购型保理业务的会计处理如下所示:
2019年9月,公司购入应收债权,应收债权合同金额1000万,支付对价800万。资产转让方在合同中约定6个月回购,回购利率是6%/年,无其他手续费。(不考虑税费)
借:应收账款-回购型保理利息 12万(800*6%*3/12)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应收账款保理协议,2008年3月1日甲公司销售一批商品给丙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1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700元,款项未收到,销售成本6000元。甲丙双方约定,丙公司应于2008年9月1日付款。甲公司于3月1日将发票副本交给乙银行,甲乙双方协商约定:甲公司将应收丙公司的货款11700元出售给乙银行,由乙银行保理,乙银行收取账户管理、账款催收等手续费及佣金500元,收取融资费(包括融资手续费)300元,在应收丙公司货款到期无法收回时,乙银行可以向甲公司追偿。甲公司根据以往经验,预计该批商品将发生的销售退回为234元,其中:增值税销项税额 34元,销售成本120元。实际发生的货物退回由甲公司承担。银行3月1日实际支付给甲公司的款项为10666元(11700-500-300-234)。(2)3月1日,出售债权,按以应收账款债权为质押取得短期借款处理,本金为乙银行实际支付给甲公司的10666元:(3)按直线法摊销支付的融资费用,列支为财务费用,3~8月每月月末处理如下:(1)3月1日,受让甲公司应收账款债权,按质押贷款处理:(3)按直线法确认利息收入,即收取的融资费用,3~8月每月月末处理如下: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应收账款保理协议。2008年3月1日甲公司销售一批商品给丙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1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700元,款项尚未收到,销售成本6000元。甲丙双方约定,丙公司应于2008年9月1日付款。甲公司于3月1日将发票副本交给乙银行,甲乙双方协商约定:甲公司将应收丙公司的货款11700元出售给乙银行,由乙银行保理,乙银行收取账户管理、账款催收等手续费及佣金500元,收取融资费(包括融资手续费)、信用风险担保费等600元;在应收丙公司货款到期无法收回时,乙银行不得向甲公司追偿。甲公司根据以往经验,预计该批商品将发生的销售退回为234元,其中:增值税销项税额34元,销售成本120元。实际发生的货物退回由甲公司承担。银行3月1日实际支付给甲公司的款项为10366元(11700-500-600-234)。(2)3月1日,出售债权,估计将会有234元销售退回(含销项税额),确认应收账款管理费用 500 元以及应支付的利息600元:(5)到期丙公司全额支付乙银行货款,甲公司不进行账务处理。(1)3月1日,受让应收账款债权,确认收取的手续费和佣金及贸易融资利息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