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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认为公司解散就是公司不存在了,甚至把公司解散与公司的注销等同起来,这种理解是不正确的。
公司解散本身不直接导致公司的终止,只导致公司营业资格的丧失,并进入清算程序(例外是公司分立、合并导致的公司解散,无须清算,因为分立、合并后仍有存续的公司承担相应的权利与义务),清算期间,公司存续(被称为清算中的公司)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法定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只有在清算完成并进行注销登记,公司才终止。公司通常因下列原因解散:
新《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公司法司法解释二》(2020)第一条的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的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具有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的主体资格。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公司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即可):
(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通过司法手段解散公司,通常是由于公司经营管理“陷入僵局”,意味着公司已经无法做出任何决议,包括解散公司的决议。股东通过司法途径请求解散公司,一般需要证明自己通过其他途径包括股权转让、股权回购、和解等寻求救济均已无效。
股东请求解散公司与申请法院清算公司是两个截然不同的诉讼请求,前者是变更之诉后者适用非诉程序。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法院会告知原告,在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依据公司法条和公司法规定二的相关条款,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
因此,当公司出现上述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同时及时组织清算。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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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祥杰
初审:滕晓
复审:潘春桥
终审:陶春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