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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常见法律风险防控第四部分: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风险防控!

   日期:2024-04-16 21:12:15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浏览:10    评论:0    

民营企业常见法律风险防控第四部分: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风险防控——集中最高法和全国优秀律师的十万件案例整理的最全的风控预案!

前言:民营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参与者。改革开放以来,民营企业在稳定增长、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促进民营企业健康有序发展对于整个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全国的司法工作者和优秀律师从十万件案例中,归纳总结了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注意的常见法律风险问题,本公众号将分多期持续刊发,以帮助民营企业有效防控法律风险。本期刊发民营企业常见法律风险防控第四部分: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风险防控——集中最高法和全国优秀律师的十万件案例整理的最全的风控预案!

(本公众号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的电话微信:13377787158。)

五、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风险防控

(一)商标

97、及时申请商标注册。

品牌建设是企业发展的重要内容,及时注册商标是品牌建设的基础。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应当尽量避免使用地名、产品通用名称等作为商标的文字,商标的设计应当具有显著性特征且便于识别。申请注册商标前,应注意对在先商标注册信息以及同行业企业字号进行充分检索,避免权利冲突,否则极有可能侵犯他人在先权利,或落入他人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范围,企业不仅会遭受损失,还可能会面临权利人的索赔。

98、有效避免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构成商标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生产者在生产商品,或者服务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要尽到合理审查义务,通过检索商标注册机构网站等方式,获知他人注册商标信息,避免构成商标侵权。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也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99、合法注册并规范使用企业字号。

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侵权行为。申请注册企业名称时,应认真检索相关商标注册信息。企业名称注册后,应规范使用企业名称的全称,如果突出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文字相关或近似的字号,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的,应承担商标侵权责任。

100、注意保存相关证据。

《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为防止因不慎销售侵权商品而承担高额赔偿责任,应注意相关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如增值税专用发票、正规商业发票、合同等,发票与所销售商品应具有对应性。

(二)专利

101、加强对自有专利权的保护。

申请授予专利权,是专利保护的基础。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公告授权时的权利要求书文本为依据,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申请专利时,应当由从事专利申请的专业机构和人员撰写专利要求书,制作相关图片或照片。实践中,因专利要求书撰写不严谨而导致专利申请被驳回,或者专利授权公告后,维权过程中导致权利不能得到法院支持的情况较多。

102、学习把握全面覆盖原则。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根据以上原则,在专利维权或者侵权抗辩过程中,应当注重相关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对专利技术方案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了如指掌。

103、依法收集他人侵权证据。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以订购、现场交易等方式购买侵权复制品而取得的实物、发票等,可以作为诉讼证据使用。公证人员在未向涉嫌侵权的一方当事人表明身份的情况下,如实对另一方当事人按照前款规定的方式取得的证据和取证过程出具的公证书,应当作为证据使用,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因被诉专利侵权产品往往用于生产过程中,权利人不易取证,实践中可以申请法院保全证据。

104、正确理解专利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方法。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如果有证据证明权利人因侵权造成的损失明显高于一百万元的,可以在一百万元以上提出索赔请求。

(三)商业秘密

105、关于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的表现形式有两种: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包括:客户名单、经营计划、财务资料、货源渠道、标底、标书等。技术信息包括:产品配方、工艺流程、设计图纸、产品模型、计算机源程序、计算机文档、关键数据等。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包括: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秘密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并具有实用性;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

106、商业秘密的保护。

企业在产品研发过程中,由于研发尚未完成,尚不能申请专利保护,因此应特别注意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以避免他人利用企业的研究成果抢先完成产品研发,抢先申请专利。在产品研发完成后,应及时通过申请专利或采取保密措施进行商业秘密保护,否则将可能导致企业的技术信息被公开,或被他人抢先申请专利,造成损失。在生产过程中,应注意对涉及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资料以及生产流程加以物理隔离,以防因保密意识不强导致泄密。委托他人加工时,应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进行约束。

107、完善员工保密管理措施。

公司员工负有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可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其内容,包括对工作中接触到的经营信息进行保密的义务。如果员工明知公司的相关管理规定及客户名单的非公开性和商业价值,仍私自与其他公司的客户进行交易,来往频繁,构成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原公司经营信息的行为,侵害了原公司的商业秘密。其他公司不正当地获取、使用了他人的商业秘密,构成共同侵权。

(四)著作权

108、重视自有著作权保护。

应当注意对软件、文字、图片、图案、花型等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所形成的电子文档,应当尽量运用电子数据认证、加盖时间戳等现代网络技术手段加以固定,作为完成作品时间的证据,作品完成后应及时到版权部门进行著作权登记。

109、避免侵害他人著作权。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在产品以及产品说明书、广告宣传册、企业网站上,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图片、文字说明等。在公司门户网站上,不得擅自上传或链接他人的音乐作品、电影、电视剧等。否则将面临被著作权人追究法律责任,承担高额赔偿的风险。

110、特殊行业的注意义务。

广播电视台、影视传媒公司、KTV经营企业,使用音乐作品,应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音乐作品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并支付著作权许可使用费。实践中存在相关企业没有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相应著作权许可合同,引发纠纷,经法院判决承担数额较高的赔偿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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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永前律师,国家司法部注册律师,中华全国律协、广东省律协会员。主业律师事务所。主业专精公司商事、经济民事、重大刑事案件的辩护代理、潜在法律风险防控、企业和公民法律顾问、公司债券股票证券和商事法律业务,公司破产、收购重组等法律服务,曾永前律师社会阅历广泛深刻、执业经验丰富独到、办案技巧娴熟自如,工作作风坚韧不拔,发挥综合力量竭尽全力维护当事人权益。业余爱好写作、品茗,致力保护传扬中国古代艺术品,保藏有丰富的宋元明清极品官窑瓷、珠山八友及王步瓷画、历代名家紫砂壶、明清皇家犀角雕、明清翡翠、老茶老酒等,以精准鉴赏、珍精稀藏品及独到研究蜚声国内外文物收藏界。

执业机构: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

执业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宏图路86号南信产业国际A座12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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