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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磷化行业企业建设项目及污染物排放有关问题法律适用的复函

   日期:2024-04-16 19:38:58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浏览:5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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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你厅《关于磷化行业企业建设项目及污染排放有关问题法律适用的请示》(鄂环文(2021) 135 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关于重大变动认定
为指导和规范环境影响评价重大变动管理, 2020年在发布火电、制浆造纸等29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基础上,对其他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结合不同行业环境影响特点,我部印发了《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 (2020) 688 号)。依据《清单》第六条:新增产品品种或生产工艺(含主要生产装置、设备及配套设施)、主要原辅材料、燃料变化,导致废水第一类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等情形的,应界定为重大变动。
建议对建设项目原材料改变前后,硫酸车间稀酸净化工段经过滤、沉淀处理后的酸性废水中第一类污染物眒的排放量进行核算,若存在砷排放量增加,则该建设项目存在重大变动。如建设项目已完成竣工验收,则不属于重大变动界定范畴。
二、关于排放去向认定
为有效降低环境风险,加强对转移到化肥产品或以其他形式进入外环境的第一类污染物管控,《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环环监 (2017) 17 号)第三十七条规定,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视同为外环境,包括“对排放含第一类污染物的废水,其产生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的排放口”,建议将硫酸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排放的含砷废水视为该企业排入外环境的外排水进行管控。(2021年11月15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环办执法函[2021] 51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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