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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坚进行时|超标排污!长安一纺织公司被立案查处→

   日期:2024-04-15 23:00:21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浏览:9    评论:0    

连日来,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队长安中队对辖区涉及环境排放的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开展排摸梳理,进行检查执法。
近日,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队长安中队来到肖王工业园区内的海宁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企业在污染物排放方面存疑。

执法中队遂和检测公司一起对该公司废气排放口进行废气采样检测,经现场检测,该纺织公司臭气浓度排放数值超过其排污许可证上载明的排放限值,涉嫌“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大气污染物”。

经确定,该纺织公司涉嫌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超标排放污染物违法事实确凿。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队长安中队对纺织公司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进行了训诫及相关生态环境普法,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对该纺织公司进行立案查处。

相关法律法规

环保准入
关于企业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回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环保验收
关于企业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验收,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十七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企业排污
关于企业废气污染物达标排放,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
(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监制 | 俞吉俊

主编 | 顾佳妮

审核 | 朱一筱 杨燚

编辑 | 朱天宇

来源 | 宣传线 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队长安中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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