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大观咨询整理的典型案例系列,我们会持续更新容易被忽略的信息披露事项系列,旨在给到读者一些借鉴参考。
控股股东的关联关系必须告知上市公司
1.监管案例
案例一:张某作为GZJT实际控制人,未将与XYDC的关联关系告知GZJT,导致GZJT未将XYDC作为关联方予以披露
广东监管局于2023年1月31日出具《关于对张某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7号),主要内容如下:
经广东监管局查明,张某作为GZJT的实际控制人,梁某属于与张某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GZJT的关联自然人。2013年8月,梁某控制的DHTZ通过LKDC取得XYDC100%股权;2017年,梁某作为DHTZ的法定代表人先后与FYSY及其法定代表人孙某签订《框架协议书》《补充协议》,约定将XYDC100%股权转让给FYSY,并于2017年8月完成股权过户。根据《上市GZJT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等有关规定,2013年8月至2017年8月及其后12个月内,XYDC属于GZJT的关联法人。2018年7月,GZJT披露子公司GZFM与XYDC合作投资地产项目,投资金额不超过2.1亿元,并确认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2019年4月,GZJT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对XYDC合作投资项目进行补充确认,按财务资助履行审批程序和进行信息披露。
张某作为GZJT实际控制人,未将与XYDC的关联关系告知GZJT,导致GZJT未将XYDC作为关联方予以披露,也未将上述财务资助作为关联交易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GZJT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有关规定,广东监管局决定对张某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自LXGF2015年上市以来,施某一直持有LXGF5%以上股份且为LXGF实际控制人。2017年至2021年上半年,施某的关联自然人在LXGF客户斯凯孚集团下属LXGF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述客户为LXGF关联方,各期关联交易金额分别为1,168.70万元、2,931.63万元、3,118.62万元、2,783.38万元和2,142.44万元。
施某作为LXGF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及时向LXGF董事会报送上述关联关系的说明,导致LXGF未对上述关联交易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在交易发生各期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情况,直至2021年8月20日才补充审议并披露,对LXGF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准确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案例四:沙某作为XJKJ的原股东以及CDXJ持股 5%以上的股东,未及时将其与XJZY关联关系告知CDXJ
2018 年 8 月,XJKJ和XJZY签订《办公楼及数据中心、地下室转让合同》,约定XJZY按照XJKJ的需求建设合同中约定的转让房产,总金额为 2.66 亿元。2018 年 8 月 17 日至 2021年 1 月 19 日期间,XJKJ已向XJZY支付项目工程款合计20,610 万元。2018 年 8 月,沙某是XJKJ的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为31.32%,沙某亦是XJZY的实际控制人。因此,XJZY是XJKJ的关联方,XJKJ和XJZY之间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2018 年 11 月 5 日,CDXJ披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XJKJ 100%股权,但未在第十三节“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中完整披露标的公司XJKJ的关联方和关联交易情况。前述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项完成后,沙某持有CDXJ股份的比例为 11.05%,为持股 5%以上的股东,XJKJ于 2019年 4 月 24 日完成过户及工商登记成为CDXJ的子公司。据此,XJZY成为公司的关联方。但公司未在 2019 年半年报、2019 年年报、2020年半年报、2020年年报中披露公司与XJZY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情况。
沙某作为前述标的公司XJKJ的原股东,以及CDXJ持股 5%以上的股东,未及时将其与XJZY关联关系告知CDXJ,对CDXJ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故上交所决定对CDXJ及股东沙某予以监管警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一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上市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6.3.5: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2023年修订)》第四条:上市公司交易与关联交易行为应当合法合规,不得隐瞒关联关系,不得通过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规避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交易不得存在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出现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为关联人违规提供担保或者其他被关联人侵占利益的情形。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2023年1月修订)》第四条:上市公司交易与关联交易行为应当合法合规,不得隐瞒关联关系,不得通过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规避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交易不得存在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出现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为关联人违规提供担保或者其他被关联人侵占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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