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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澍颖律师 合伙人
前言
从上市公司控制权转让的实现途径上来看,主要有二级市场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表决权委托(放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要约收购、间接收购等,收购方在现实中可采用其中一种或多种途径结合的方式来获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即完成对标的上市公司的收购。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修正)》《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2021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2021年修订)》(以下合称《办理指引》)《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等规则以及笔者实践,本文主要介绍协议转让的相关要点,供各位参考。
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二条的表述,协议转让在上市公司收购的语境下亦被称为“协议收购”。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一条的表述,协议收购即收购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份转让。近期,长电科技、江海股份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变更上市公司控制权。
根据《办理指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办理协议转让的股份须为无限售流通股,但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有关限制股份转让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4号》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协议转让限售股。该种情况即为在控制关系清晰明确,易于判断的情况下,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之下不同主体之间转让上市公司股份,不属于上述规定限制转让的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在以下特殊情况下,协议转让亦无法办理股份过户:
(1)转让协议未依法生效;
(2)主体资格不适格;
(3)依据相关规定须经行政审批方可进行的协议转让,未获得有权机关的批准;
(4)未合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拟转让的股份已被质押且质权人未出具书面同意函;
(6)拟转让的股份存在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或者其他争议或者被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但存在司法标记,且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冻结上市公司质押股票工作的意见》规定取得人民法院准许文件的除外;
(7)本次转让存在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规定的不得减持的情形;
(8)转让双方任意一方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不得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证券的市场禁入措施,但根据《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六条可以交易证券的除外;
(9)违反转让双方作出的相关承诺;
(10)本次转让可能导致规避股份限售相关规定;
(11)兜底条款,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办理指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以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主体对公司持股超过50%的除外。
对于协议转让收购比例的上限并无规则上的限制,但在收购达到一定比例后,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会触发部分或全面要约收购。
【案例直达】甘肃国投拟通过购买佛慈集团100%股权的方式成为其控股股东。佛慈集团为上市公司佛慈制药的控股股东,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61.63%。本次交易完成后,甘肃国投通过佛慈集团间接拥有佛慈制药的权益将超过佛慈制药已发行股份的30%,从而触发全面要约收购义务。因此,根据《证券法》和《收购管理办法》,甘肃国投向佛慈制药除佛慈集团之外的其他所有持有上市流通普通股(A股)的股东发出全面要约。
根据《办理指引》的规定,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应当以协议签署日的前一交易日转让股份二级市场收盘价为定价基准,转让价格范围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大宗交易的交易规则可详见交易所交易规则部分的规定,在此不再详细说明。近日,风范股份控制权转让中,协议转让价格较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前一交易日溢价23.32%。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发布的《关于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相关事项的通知》表述,办理股票质押回购违约处置协议转让的,转让价格不得低于转让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股票收盘价格的70%。转让双方就股份转让协议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内容涉及变更转受让主体、转让价格或者转让股份数量的,以补充协议签署日的前一交易日转让股份二级市场收盘价为定价基准。
股权转让协议的条款主要为:
1、转让方与受让方,明确为适格主体;
2、标的股份,即通过所有人、所在公司、数量、比例以及权利受限状态(如有)等要素锁定要转让的股份;
3、转让价款、支付和交割安排,该条款需在遵守规则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可灵活设置共管账户、付款节点等;
4、交割日后事项安排,此条款主要为滚存未分配利润等股东权益的安排,亦可安排其他特殊事项;
5、股权转让协议双方或各方的声明、保证与承诺;
6、生效条款,该条款需根据转让事项的审批、交易所合规确认取得等设置;
7、其他一般条款,如通知、违约责任、不可抗力、协议的变更与终止、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其他等。
1、 签署
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三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在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
【案例直达】2024年3月19日晚间,先锋新材披露《关于控股股东签署控股权转让协议暨涉诉的公告》。公告显示,卢先锋于2018年11月6日与贺沁铭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卢先锋将持有的公司29.8%股权转让给贺沁铭或其指定受让人,转让价格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转让价款中指定2亿元用于卢先锋购买公司现有核心资产。卢先锋与贺沁铭在履行《股权转让协议》过程中发生诉讼纠纷。该《股权转让协议》并未按规则披露,交易所现已关注问询。
2、 履行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由相关主体根据不同的收购方式、股权比例公告权益变动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以及收购结果或豁免要约收购法律意见书等。该部分可另写文章总结相关规则。
根据《办理指引》的规定,涉及国有主体参与协议转让以及外国投资者以战略投资方式协议受让上市公司A股股份,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外国投资者以战略投资相关的主要规则为《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2015修正)》)办理审批或备案程序。
对于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需满足上市公司股份公开征集转让的相关要求。
受让方在协议转让所涉股份完成过户登记后,其减持行为应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要求,具体如下:
1、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的规定,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股份出让方不再具有上市公司大股东身份的,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减持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本规定第八条(减持计划信息披露)、第九条第一款(上市公司大股东在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的规定。
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减持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的规定。
2、根据《证券法》关于短线交易的规定,若受让方取得上市公司股份后,为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则在受让股份后6个月不得卖出。
3、根据《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2015修正)》的规定,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三年内不得转让。
4、其他由受让方承接的出让方关于锁定的承诺。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证监会就《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沪深北交易所也起草了自律监管指引与之配套衔接,待征求意见结束后,协议转让股份受让方的股份转让限制应遵循上述新的规章制度与业务规则。
以上七个方面为笔者认为在协议转让过程中较为重要的方面,与各位交流。
本律师团队专注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企业改制、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公司再融资、证券类争议解决、投资与基金等证券与资本市场业务,团队律师深耕资本市场十余年,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领域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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