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企业合规管理已被提升到国家战略层面,随着企业的法治意识的不断提高,企业领导层也越来越关注企业合规。合规涉及到企业经营的方方面面,早已不仅仅局限于反腐败、反贿赂。企业持续发展如同在雷区前行,合规指引就如同探雷器一样提前挂好警示牌,防止“踩雷”。最高人民检察院连续发布的三批“涉案企业合规典型案例”中都出现了串通投标案,其受关注程度不言而喻,为此,特通过此文,梳理招投标过程中典型的“串通投标”行为和风险防范,为企业在招投标领域的合规化提供一些指引。
一、何为”串通投标“,其表现形式有哪些
(一)行政法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修正,下称“《招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二款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下称“《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第四十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第四十一条规定:“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二)刑法相关规定
1、《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款规定,“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修订)(下称“《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二)》”)第六十八条规定了本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串通投标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三)中标项目金额在四百万元以上的;(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串通投标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综上可见,串通行为不仅在招投标采购方式中被禁止,政府采购中其他采购方式如竞争性谈判、询价同样禁止串通行为,以维护竞争者的公平竞争权。由于串通投标行为的隐蔽性,除了《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列举的视为投标人之间串通的情形外,还有很多行政法规也都规定了哪些情形会被视为构成串通投标,例如从投标文件的细节入手,推导出背后的串通投标行为。例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形。又如多地住建部门发布过建设工程的招投标领域内对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办法,对如何认定串通投标有很多细致的规定,常见的有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出自同一台电脑,同一个IP地址下载招标文件或上传投标文件,投标报价呈现规律性差异,投标文件错误雷同、格式相同,投标保证金从同一账户转出。 检察机关对于串通投标刑事案件是坚持打击和保护并重,对于串通投标的提意者、组织者、主要受益者以及职业陪标人、专业居间介绍者,依法从严惩处;对于没有犯罪前科、被动参与陪标、收取少量好处且具有从轻、减轻情节的,可依法作不起诉处理,而是向通过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加强招投标监管、开展以案释法警示教育的检察建议和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处理。但是,企业并不能因此掉以轻心,认为如果只是帮忙陪标或被动参与围标就会作不起诉处理。而且,即使没有触犯刑法,串通投标还有严重的行政责任和可能的民事责任。串通投标在行政法下的法律后果包括中标无效及相应的行政处罚: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如果投标文件有相应规定的,则投标保证金无法退还。
此外,刑事处罚不一定可以代替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对涉嫌犯罪的串通投标行政案件可移送司法机关,但不一定完全代替行政处理。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的法定监管职责并不限于将案件移送刑事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往往还会依法履行全面调查和监管职责,依法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理。由于刑法未覆盖人身罚和财产罚之外的其他行政处罚种类,行刑衔接过程不一定当然“一事不再罚”。换言之,即使串通投标的案件被移送司法机关,其可能会同时面临行政处罚,以确保行政违法行为得到全部纠正。
同时,串通投标还会引发民事法律责任。若串通投标构成“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将导致中标合同无效,出现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如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赔偿损失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