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11日,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标六景工业园区水质净化厂、六景工业园区南部水质净化厂特许经营项目的公告》。公告显示,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城水务)中标六景工业园区水质净化厂、六景工业园区南部水质净化厂特许经营社会资本方采购项目,项目估算总投资约为13.7亿元,特许经营期30年。
相关公告一经发布,就吸引了众多关注和热议,各微信公众号纷纷转发。有行业人士认为,穿透股权看,该项目中标社会资本方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该项目的中标似乎是踩了PPP新机制115号文“环保领域的污水处理新建(含改扩建)项目,民营企业股权占比原则上不低于35%”的红线。缘何如此安排,还不得而知。
2024年3月25日,广西建隆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发布关于六景工业园区水质净化厂、六景工业园区南部水质净化厂特许经营社会资本方采购竞争性磋商公告。公告显示,采购人为横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项目名称为六景工业园区水质净化厂、六景工业园区南部水质净化厂特许经营社会资本方采购,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
2024年4月10日,广西建隆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发布关于六景工业园区水质净化厂、六景工业园区南部水质净化厂特许经营社会资本方采购的成交结果公告。公告显示,成交供应商名称为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成交报价为全投资内部收益率(税后):6.45%。
2024年4月11日,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标六景工业园区水质净化厂、六景工业园区南部水质净化厂特许经营项目的公告》。根据公告信息显示:
(一)项目名称:六景工业园区水质净化厂、六景工业园区南部水质净化厂特许经营社会资本方采购
(二)实施机构:本项目由横州市人民政府授权横州市住建局作为项目实施机构
(三)建设内容:六景工业园区水质净化厂、六景工业园区南部水质净化厂均采用分期建设的方式,拟先行建设一期项目,一期项目投入使用后,将根据实际运营情况,由实施机构与公司另行协商研究后续项目的建设工作。
六景工业园区水质净化厂工程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横州市六景镇六景工业园,拟新建水质净化厂1座,总规模12万m3/d,其中拟近期实施一期工程建设规模5万m3/d。
六景工业园区南部水质净化厂工程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横州市峦城镇湾渡村东南面,拟新建水质净化厂1座,总规模6万m3/d,其中拟近期实施一期工程建设规模3万m3/d,设备安装规模为1.5万m3/d。
(四)投资估算:项目估算总投资约为13.7亿元,其中六景工业园区水质净化厂污水处理规模远期为12万m3/d,投资估算约为7.9亿元;六景工业园区南部水质净化厂污水处理规模远期为6万m3/d,投资估算约为5.8亿元。
拟近期实施的一期工程项目估算总投资为7.02亿元,其中六景工业园区水质净化厂一期工程项目投资估算为4.25亿元;六景工业园区南部水质净化厂一期工程项目投资估算约为2.77亿元。
此外,项目规划、选址、立项、可研、勘察、设计、论证、评价、咨询及征地拆迁等前期工作费用,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范围内据实计入项目费用及项目总投资。
(五)运作方式:设计一建设-运营-移交(DBOT)模式。项目特许经营期内,由公司承担本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管理和服务等一体化工作,并通过污水处理服务费收回投资并获得合理回报;特许经营期届满时,将本项目所有设施无偿、完好地、无负债、不设定担保地移交给项目的实施机构或其指定机构。
(六)特许经营期限:本项目特许经营期限为30年,其中建设期2年,运营期28年。
(七)回报机制:本项目采用污水处理服务费回报机制,即与项目有关的污水处理费等使用者付费收入,根据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由政府方进行统筹后,由政府方按规定支付项目污水处理服务费。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在中标单价基础之上,结合实际水量及运营情况据实调整结算。
(八)项目收益率:全投资内部收益率(税后)6.45%。
股权穿透图显示,绿城水务的控股股东为南宁建宁水务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51%,实际控制人为南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3〕115号),PPP新机制强调要坚持初衷、回归本源,最大程度鼓励民营企业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建(含改扩建)项目。115号文附件《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的特许经营新建(含改扩建)项目清单(2023 年版)》显示,环保领域的污水处理项目,民营企业股权占比原则上不低于35%。
在清华大学投融资政策研究中心开设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政策问答专栏中,权威人士对“如何界定民营企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存在流通股,对流通股部分如何界定是否属于民营企业?”也给出回答:我国法律并未对“民营企业”进行明确定义。可以通过排除法进行认定,即除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外的其他企业均可考虑认定为民营企业。参照上述标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不宜认定为民营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的上市公司流通股部分不宜认定为属于民营企业。
因此,本项目中标社会资本方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明显不符合115号文要求。
因此,也有网友表示很困惑:“国家发改委近日还开了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新规的吹风会,地方国资上市公司就发布这样的公告?”
以上其实都在说明一个事实,115号文的真正落地执行难度不小,还需要更多的配套措施政策的推进,同时各相关部门也要不断强化执行力度,以及强化市场主体对115号文的深入理解,才能更好推进政策落地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