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将于2024年7月1日正式施行,身为企业财务负责人的您,是否知道自身权责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一文说清楚。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因此,本次公司法修订直接从立法上将财务负责人确定为公司高管,提升了财务负责人在公司决策以及日常经营活动中的重要性和责任。股东抽逃出资,负有责任的财务负责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股东违反规定的,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条款规定扩大了对股东抽逃出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范围,公司财务人员也名列其中。
违反财务资助,负有责任的财务负责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财务负责人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如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也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规定减少注册资本金,负有责任的财务负责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违法分配利润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财务负责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接着,《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明确规定,公司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否则,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当中,也包括了财务负责人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监事会可以要求财务负责人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公司法》第八十条规定,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本条规定加大了监事会权利和责任,明确监事会如要求财务负责人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财务负责人必须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对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的规定
本次《公司法》将财务负责人列为高管 ,因此对其任职资格也进行了明确,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财务负责人对公司有忠实勤勉义务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前两款规定。根据本条款规定,财务负责人对公司具有忠实勤勉义务。财务负责人的工资情况应向股东披露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财务负责人未经允许不得自营或者与他人经营与本公司业务相关的业务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明确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新公司法在赋予财务负责人法定身份和权利的同时,设置了更多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将极大促进公司治理环境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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