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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公司没车,50万的油费列支,如何是好?

   日期:2024-04-12 06:14:2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浏览:7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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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法务会计师、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熟读20年来1000+份企业与税务机关诉讼判决书,专门代表企业与税务机关做听证、复议、诉讼案件,专注于税企争议解决、税务稽查应对与维权等。

虚列支出指的是虚构或夸大支出的行为,实际上并未发生实质支出。这属于严重的税收违法行为,因为直接构成了偷税行为,所以在税务检查中是一个重要的风险点。

所得税的虚列支出主要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虚构支出,也就是故意虚构支出。这种行为类似于故意隐瞒收入,如虚构发票、冒领工资等。故意并不仅指会计个人的主观故意,而是指企业的客观故意。例如,采购人员与相关人员串通,违规报高实际采购价格,甚至通过虚假发票套取现金。如果企业的会计和内部控制不严格,导致虚增的成本计入损益,从而减少企业所得税的缴纳。虽然这种行为是采购员个人的行为,一旦被检查人员查实,认定企业故意虚列支出也是合理的。

第二类是通过发票和会计处理将一项支出转变为另一项支出,从而虚构支出。这种行为最常见的表现是所谓的“找票”。例如,光头强公司委托自备卡车的私人司机进行货运,运费总额为50万元。具体细目包括油费15万元、过路过桥罚款等费用15万元、汽车租赁费和司机收入20万元。其中最后一项20万元的司机都拒绝提供租赁或劳务发票,公司也不敢强求,否则将无法进行业务。另外,过路过桥罚款等费用中还有5万元无法取得合法凭证,即实际发生的费用中有一半无法开具发票。

光头强公司的会计觉得这些没有发票的费用很难入账,更难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的罚款即使有发票也不能扣除)。因此,为了应对无法提供的款项,找来了25万元的柴油发票进行报销入账。报销后,在税前进行了扣除(需要注意的是,本例中的50万元运输费用是真实的)。

企业利用虚假的柴油消耗开支来替代真实的汽车租赁和路桥费用,以此实现报销。尽管汽车租赁和路桥费用确实发生,但企业并未记录在账上,反而虚假列入账的是一部分柴油消耗。税务人员在审查中,一旦发现虚列的柴油费用,就会直接认定其为虚列的成本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这种做法导致企业少缴税甚至被认定为偷税,因为这些油料消耗实际上是编造的,所以会计没有理由进行辩解,一般只能低头认罚。

税务人员如何区分企业报销的油费中哪些是真实的,哪些是虚假的呢?在本例中,40万元油费发票中,有15万元是真实的,另外25万元是虚假的。税务人员确实很难区分,但他们不会太担心,因为核定的空间越大,核算越不清楚。企业才是应该担心的。首先,税务人员怀疑企业显然没有相应的车辆来消耗如此大量的柴油,因此可以质疑全部50万元柴油和路桥费用的合理性。然后,企业为了证明柴油和路桥费用的合理性,只能提供实际的运输合同等资料来证明其实际油料消耗的真实性和合理性。这样一来,通过油料发票来列支部分租赁费用的情况就会被揭示出来。

需要提醒的是,这些油料发票属于虚列的费用,但不一定属于虚开发票,还需要证实发票本身是否虚开。最后,税务机关可能会承认真实的柴油消耗量,但会对虚列的柴油消耗进行所得税的纳税调增,如果有增值税专用发票,还会涉及进项转出。具体的金额划分如果企业无法准确核算并提供证据证明,税务机关可以进行核定。

总结本例:如果检查人员不认可全部的柴油发票,企业必须提供实际租车进行运输,并且油费由企业承担的证据,争取证明实际在生产经营中开支了油费,实际发生的油费可以列支和抵扣进项。

如果检查人员基于企业的相关证据,最终认可实耗部分的柴油消耗,但对于企业以柴油费名义报销的租赁费用不予认可,也是有理由的,因为毕竟企业自己在财务上也没有将其作为租赁费处理。

所以,当检查人员查清此业务的真实情况后,企业应该认识到自己会计处理错误,本着有错必改的精神,按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会计差错的更正处理,剔除掉虚假的油费,还原真实的汽车租赁费。

其实,当检查人员认可企业发生的租赁行为时,也就同时认可了企业对汽车的租赁行为,只不过其具体的金额可能需要税务人员核定。但租赁是营改增的应税服务,应该提供增值税发票,如果对方是个人(不是个体户),则还应该代扣其个人所得税。

一般的做法是,企业可以要求司机或者自己以司机的名义,持其身份证明相关合同及收付款凭证,去税务机关代开租赁发票,并按个人所得税的“财产租赁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当然,更严格的做法是区分该租赁费中汽车租赁与驾驶劳务,分别代开租赁业和服务业发票,分别按“财产租赁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扣缴个税。

如果经过了以上步骤,该租赁费被税务认可的比例部分,就满足了税前扣除的条件。

可见,这个风险能否解决,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税务检查人员是否相信企业真实发生了租车自运的业务,以及是否相信业务所对应金额的准确性。所以在企业实务中,应该在业务发生时,把相关的费用明细尽可能准备充分,以备被检查人员查出时使用。

从会计处理的角度来看,使用一种虚假费用来替代真实费用,使其不在账上体现,具有稽查风险。如果企业遇到严格的稽查人员,无法提供相应的合同证据,就会直接构成偷税行为。

在这个案例中,被隐瞒的费用是司机的租赁汽车和驾驶劳务费用,企业向税务人员坦白的压力相对较小。而对于一些费用,由于其违法或其他不可告人的目的,一旦被发现,企业甚至不敢坦白,只能承认虚列费用,这将导致全部金额被调增,并可能面临偷税的追究。

虚列费用之所以不能扣除,是因为检查人员认定其为“虚假”。如果企业对此有不同的看法,应重点关注证明开支真实性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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