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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聊公司」之(四)注册资本“虚胖”公司的四种“减肥”方法

   日期:2024-04-11 20:44:3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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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文章「聊聊公司」之(三)2024新公司法即将施行,153万亿注册资本“虚胖”公司可能要“减肥”了,通过梳理我国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本及其实缴等方面规定的历次修改过程,简要介绍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要求的变化。通过对比历次修改后的公司法法条以及列举相关数据的方式,不难发现现行公司法在推动“0门槛”设立公司和鼓励创业的同时,客观上也造就了一批认缴出资额超高以及认缴期限超长的“虚胖公司”。
面对今年7月1日即将施行的新公司法(以下简称“2024《公司法》”)关于注册资本以及实缴方面的规定,不仅“虚胖公司”,大量现存的有限公司及其股东(投资人)都将面临如何应对新规带来的挑战。

 

根据我国的法律体系以及实务操作,一共有四种比较常见的方法来应对新规要求,分别为:一、按期完成实缴;二、减资;三、股权转让;四、注销公司。

方法一    按期完成实缴

 

前段时间互联网上流传着一句话:“不是XXX买不起,而是XXX更具性价比”。现实生活中也的确存在秉持理性规划投资的投资人,即“不是全部实缴出资缴不起,而是利用认缴期限分期实缴更具性价比”。换而言之,这类股东的实缴出资能力不是问题。
另一方面,公司的经营和管理状况也使得股东认为确有必要继续保持公司现有的注册资本规模,以实现“利益最大化”的长远目标。通俗化翻译就是,留着公司还能赚钱。
所以综合上述两个重要因素,对于股东来说,应对新规最为稳妥的方式,就是按照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按期履行实缴出资义务。

2024《公司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比现行有效的2014《公司法》,2024公司法》在本条规定中明确列明了两种出资方式:股权和债权。这并非本次修改首创。实际上,从2006年1月1日生效的公司法(以下简称“2006《公司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勾勒出合法出资方式的三个必备标准“可用货币股价+可依法转让+未被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

2006《公司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股东出资方式、出资评估及其限制】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

理论上,不论是股权还是债权,是满足这三个条件的,应该被视为合法的出资方式。股权出资可以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找到其作为合法出资方式的法律依据。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

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

  (一)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

  (二)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

  (三)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

  (四)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

但是债权出资,虽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有被提及,但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存在着巨大争议,《公司法》也始终没有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以及土地使用权那样将债权明确列为可用于出资的方式。

(注:以债权出资的情况和要求相对比较复杂。本公众号将在未来几篇文章中对新公司法下各种出资方式进行专题介绍,敬请期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

  依法以境内公司股权或者债权出资的,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评估、转让,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本次公司法的修改,将股权和债权明确列为合法的出资方式,为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提供了更为广泛的可选择性。股东可以根据自身资产结构以及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合理选择出资方式。

方法二    减资

 

如果股东履行实缴出资义务的压力过大,那么也可以在履行一定法律程序的情况下,减少公司的注册资本。减资并非随意把营业执照上面的数字改下就可以万事大吉。之所以要在一系列严格的法律程序下完成减资有两个原因:1、保障公司利益相关方,尤其是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2、公司资本三原则的要求,即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以及资本不变原则。

2024《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比于此前的法律规定,2024公司法》主要增加了两项内容:
1、增加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为通知债权人的公告途径;
2、减资应遵循“等比例减资”原则,若发生针对个别股东的定向减资的情况,有限公司要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股份公司要满足公司章程的规定,否则定向减资的决议将有被认定为无效的法律风险。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公司减资需要履行的法律程序如下:

1.公司制定减资方案。

2.确定审计、评估基准日并进行评估、审计。

3.形成股东会决议,包括:决议减资、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修改公司章程等决议事项及文件。(应当注意新法与旧法的区别:2024公司法生效前,须经由2/3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2024公司法生效后,若发生定向减资的,应当由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4.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5.通知债权人:自公司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6.公告:自公司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通过报纸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告。

7.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为期四十五天的公告期届满后,申请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违法减资的法律风险

2024《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规定为2024公司法》新增的内容。若公司违法减资,股东必须退换已收取的资金。此外,减免股东出资的,还要还原成减资之前的状态。简而言之,违法减资有可能被认定为是无效的。不仅如此,2024公司法》也首次将违法减资过程中负有责任的董监高列入赔偿主体范围。这意味着,2024公司法》要求公司的董监高在减资过程中应当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相关审查和监督义务,恪尽职守。若存在协助违法减资或不严格履行应尽职责,公司董监高个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方法三    股权转让

 

若股东按照新法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履行实缴出资义务确有难度,且公司确有必要维系一定注册资本规模而股东不想再继续控股或参股该公司,那么该股东可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将自己持有的该公司部分或全部认缴出资额转让给他人。这相当于“请来救兵”。

我国法律法规,甚至是行业自律组织的规定,对一些特定行业公司的注册资本规模是有特别要求的。

法律层面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限额。

行业自律规则层面要求: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八条之规定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并持续符合下列要求:

(一)财务状况良好,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对专门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即使上至法律下至行业自律规则均未对公司注册资本提出明确的额外要求,存量公司当中也有相当一部分存在注册资本过高或股东无法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期足额履行实缴出资义务的情况。因此,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引入有资金实力的投资者,将会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需要额外留意的是,自全面认缴制实施以来的这十年间,有些出资期限尚未届满的股东,以躲避实缴出资义务或逃避公司的债务为目的,将出资期限尚未届满的股权转让给他人。部分情况下,受让人亦无实缴出资能力。此时公司债权人将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此前在如何处理此类难题的问题上,实务当中解决的办法也存在巨大的区别。一些司法判例认为,应当让出资期限尚未届满股权的出让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或补充责任。也有一些裁判结果认为,在完成股权转让后,出让人不再是公司的股东,若不存在恶意串通或欺诈情形的,不应当再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2024公司法》第八十八条明确了,在未届出资期限进行股权转让的情况下,股权转让的受让人要优先承担出资义务,出让人承担补充责任。

2024《公司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

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股权转让已经不再是未尽实缴出资义务股东的保护屏障了。作为股东,在设立或入股公司之前,要根据自身资产状况以及公司的实际经营需要,合理设置公司的注册资本。除此以外,当出让自己持有的公司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而寻找潜在买家时,应当对其实缴出资能力等事项进行重点关注。

本条规定第二款也明确了对于“未按期履行出资义务”以及“出资不实”的情况下,转让人与受让人要对出资不足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在2024公司法》实施后的股权转让过程当中,“双向尽职调查”的情况可能会大大增加。以前主要是买方希望通过尽职调查摸清标的股权以及目标公司的状况,而新法实施后买方的实缴出资能力也将是卖方重点关注的事项。

方法四    注销公司

 

若股东面临巨大的实缴出资压力,且公司已无实际经营或已无存续的必要,注销公司将是股东的必然选择。“解脱,是肯承认这是个错”。注销公司以后,股东们就彻底解脱了。但前提是要按照法律程序合法注销。

注销公司的一般流程:

1.进行清算

2.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

3.注销税务登记、企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涉及海关报关等相关业务的企业,还需要办理海关报关单位备案注销等事宜。(注:《企业注销指引(2023年修订)》

清算是企业注销的前置程序。未依法进行清算的,原公司股东。发起人或出资人将在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

2024《公司法》新增了简易注销制度。

2024《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

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

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二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可以在二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规定中第一款规定,公司无债务或已经清偿完毕的依据为公司全体股东的承诺。这当然存在道德风险,因此在第三款中规定,如果存在不实承诺,即隐瞒尚未清偿债务的,股东将对注销前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至此,我们介绍了上述应对2024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本和股东实缴出资新规的四种方法。存量公司的股东们要好好利用过渡期认真考虑自身的出资能力以及公司的经营状况后做出合理的选择。打算在新法实施后设立公司的诸位投资者也要理性设置公司的注册资本规模、出资方式以及股权结构。切勿再使公司变为“虚胖公司”,“减肥”很痛苦!

END

往期回顾

「聊聊公司」之(一)从无到有,到无处不在

「聊聊公司」之(二)白手起家

「聊聊公司」之(三)2024新公司法即将施行,153万亿注册资本“虚胖”公司可能要“减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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